营管理行为的,及时采取适当的补救措施,追究违规责任人的相应责任,并按规定进行报告;
(六)公司章程规定或者董事会确定的其他合规职责。 保险公司分公司和中心支公司总经理应当履行前款第(三)和第(五)项规定的合规职责。 第三章 合规负责人和合规管理部门 第十条 保险公司应当设立合规负责人。合规负责人是保险公司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合规负责人不得兼管公司的业务部门和财务部门。 保险公司任命合规负责人,应当根据《保险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和中国保监会的有关规定申报核准。 保险公司解聘合规负责人的,应当在解聘后10日内向中国保监会报告并说明原因。 第十一条 保险公司合规负责人对总经理和董事会负责,并履行以下职责: (一)制订和修订公司合规政策并报总经理审核; (二)将董事会审议批准后的合规政策传达给公司全体员工和营销员,并组织执行; (三)在董事会和总经理领导下,制定公司年度合规风险管理计划,全面负责公司的合规管理工作,并领导合规管理部门或者合规岗位; (四)定期向总经理和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提出合规改进建议,及时向总经理和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公司和高级管理人员的重大违规行为; (五)审核并签字认可合规管理部门出具的合规报告等各种合规文件; (六)公司章程规定或者者董事会确定的其他合规职责。 第十二条 保险公司总公司应当设置合规管理部门。保险公司应当根据业务规模、组织架构和风险管理工作的需要,在分支机构设置合规管理部门或者合规岗位。 保险公司分支机构的合规管理部门、合规岗位及其合规人员,对其所在分支机构的负责人和上级合规管理部门或者合规岗位负责。 保险公司应当以合规政策或者其他正式文件的形式,确立合规管理部门和合规岗位的组织结构、职责和权利,规定确保其独立性的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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