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外国保险公司分公司以及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参照适用。
保险控股(集团)公司可以参照本指引制订集团统一的合规政策以及员工、营销员行为准则。 第三十四条 中国保监会根据保险公司发展实际,采取区别对待、分类指导的原则,加强督导,推动保险公司建立和完善合规管理体系。 保险公司应当结合自身状况,在中国保监会规定的期限内落实本指引的各项要求。 第三十五条 本指引所称保险公司分支机构,是指保险公司分公司和中心支公司。 第三十六条 本指引由中国保监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指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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