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各部门和分支机构对其职责范围内的合规管理负有直接和第一位的责任。
保险公司各部门和分支机构应当主动进行日常的合规自查,定期向合规管理部门或者合规岗位提供合规风险信息或者风险点,支持并配合合规管理部门或者合规岗位的风险监测和评估。 合规管理部门和合规岗位应当向公司各部门、分支机构及其员工和营销员的业务活动提供合规支持,并帮助和指导公司各部门和分支机构制订岗位合规手册,进行合规管理。 第十九条 保险公司应当在合规管理部门与其他风险管理部门间建立协作机制。 保险公司其他风险管理部门负责识别、评估包括自身合规风险在内的各类风险,并向合规管理部门报告相关合规风险信息,支持合规管理部门的合规风险监测和评估。 第二十条 保险公司的合规管理部门应当与内部审计部门相分离,并接受内部审计部门定期的独立审计。 保险公司应当在合规管理部门与内部审计部门之间建立明确的合作和信息交流机制。内部审计部门在审计结束后,应当将审计情况和结论通报合规管理部门;合规管理部门也可以根据合规风险的监测情况主动向内部审计部门提出审计建议。 第四章 合规管理 第二十一条 保险公司应当制订合规政策,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报中国保监会备案。 合规政策是保险公司进行合规管理的纲领性文件,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司进行合规管理的目标和基本原则; (二)公司倡导的合规文化; (三)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的合规责任; (四)公司合规管理框架和报告路线; (五)合规管理部门的地位和职责; (六)公司识别和管理合规风险的主要程序。 保险公司应当每年对合规政策进行评估,并视合规工作需要进行修订。 第二十二条 保险公司应当制订员工和营销员行为准则、岗位合规手册等文件,落实公司的合规政策,并为员工和营销员执行合规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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