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闺密来电,了解变更保险合同的身故受益人的事。原来,2005年,我这朋友为自己买了重大疾病保险,保险金额10万元。当时也不太懂,投保时“受益人”一栏没有选择,这段时间看伊春空难事件的报道,有相当一部分遇难者没有选择受益人或忽略填写受益人,造成保险公司理赔金一时难以支付,于是就想到了自己的保险也应该变更一下受益人了。大家保险意识渐强了,变更受益人的问题应该弄明白,无论是投保人身险还是财产险。 书面通知是关键 根据我国现行《保险法》第18条第3款规定:“受益人是指人身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或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第41条又规定“保险人或投保人可以变更受益人并书面通知保险人。保险人收到变更受益人的书面通知后,应当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 这两条规定说明,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指定受益人,也可以对受益人进行变更,但变更受益人必须以书面的形式通知保险公司,由保险公司批单变更方能产生法律效力。 自行变更无效 实践中,很多投保人与被保险人都认为既然我有变更的权利,那我就可以自行口头约定变更某人为受益人,或者通过遗嘱的方式指定某人为受益人,理赔时保险公司就应当按照我的意愿对受益人做出赔偿。 问题并没有这么简单!“书面通知”是法律规定的形式上的法律要件,没有通知保险公司,就意味着没有履行合法的变更保险受益人的手续,此次变更就是无效的。
凡是没有书面通知保险人的变更受益人的决定,在法律上都是不能被认可的,不能影响到原受益人的受益权。因此,被保险人在对保险合同的受益人进行变更时,一定要弄清楚自己对于保单所拥有的权利,以免因为误解或缺乏相关法律知识而失去相关权利 ,最终不能实现自己的真实意愿。 另外,《保险法》第41条第2款也规定,投保人指定或变更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也是对被保险人保险权利的有效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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