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银保监会官网消息,6月5日,大连保监局发布了关于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及相关人员的处罚信息。 大连保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连保监罚〔2018〕12号)显示,永安财险大连分公司于2015年5月至8月,通过虚列费用的方式对员工借款26万元进行了核销。上述行为违反了《保险法》(2015年修正)第八十六条的规定,根据《保险法》(2015年修正)第一百七十条,我局决定对永安财险大连分公司责令改正,罚款10万元。 大连保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连保监罚〔2018〕13号)显示,永安财险大连分公司于2015年5月至8月,通过虚列费用的方式对员工借款26万元进行了核销。时任永安财险大连分公司副总经理(主持工作)马俊对上述违法行为负有直接责任。上述行为违反了《保险法》(2015年修正)第八十六条的规定,根据《保险法》(2015年修正)第一百七十一条,我局决定对马俊给予警告,并罚款1万元。 大连保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连保监罚〔2018〕14号)显示,永安财险大连分公司于2015年5月至8月,通过虚列费用的方式对员工借款26万元进行了核销。时任永安财险大连分公司计划财务部负责人邹丹对上述违法行为负有直接责任。上述行为违反了《保险法》(2015年修正)第八十六条的规定,根据《保险法》(2015年修正)第一百七十一条,我局决定对邹丹给予警告,并罚款1万元。 以下为处罚原文: 大连保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连保监罚〔2018〕12号) 连保监罚〔2018〕12号 当事人: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 营业地址:大连市中山区友好路155号锦联国际大厦2层 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姓名:马俊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以下简称“永安财险大连分公司”)涉嫌违法一案进行了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查,永安财险大连分公司于2015年5月至8月,通过虚列费用的方式对员工借款26万元进行了核销。 上述事实,有事实确认书、永安财险大连分公司相关情况说明、相关记账凭证复印件、相关人员调查笔录及任职材料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综上,我局决定作出如下处罚: 上述行为违反了《保险法》(2015年修正)第八十六条的规定,根据《保险法》(2015年修正)第一百七十条,我局决定对永安财险大连分公司责令改正,罚款10万元。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 日内持缴款码到财政部指定的12 家代理银行中的任一银行进行同行缴款。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缴款码将在处罚决定书送达时告知)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 日内向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 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大连保监局 2018年6月1日 大连保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连保监罚〔2018〕13号) 连保监罚〔2018〕13号 当事人:马俊 身份证号:21021219630413XXXX 职务:时任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副总经理(主持工作) 住址:辽宁省大连市旅顺口区黄河路北六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以下简称“永安财险大连分公司”)涉嫌违法一案进行了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查,永安财险大连分公司于2015年5月至8月,通过虚列费用的方式对员工借款26万元进行了核销。 时任永安财险大连分公司副总经理(主持工作)马俊对上述违法行为负有直接责任。 上述事实,有事实确认书、永安财险大连分公司相关情况说明、相关记账凭证复印件、相关人员调查笔录及任职材料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综上,我局决定作出如下处罚: 上述行为违反了《保险法》(2015年修正)第八十六条的规定,根据《保险法》(2015年修正)第一百七十一条,我局决定对马俊给予警告,并罚款1万元。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缴款码到财政部指定的12家代理银行中的任一银行进行同行缴款。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缴款码将在处罚决定书送达时告知)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大连保监局 2018年6月1日 大连保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连保监罚〔2018〕14号) 连保监罚〔2018〕14号 当事人:邹丹 身份证号:21050219780710XXXX 职务:时任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计划财务部负责人 住址: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宪立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以下简称“永安财险大连分公司”)涉嫌违法一案进行了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查,永安财险大连分公司于2015年5月至8月,通过虚列费用的方式对员工借款26万元进行了核销。 时任永安财险大连分公司计划财务部负责人邹丹对上述违法行为负有直接责任。 上述事实,有事实确认书、永安财险大连分公司相关情况说明、相关记账凭证复印件、相关人员调查笔录及任职材料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综上,我局决定作出如下处罚: 上述行为违反了《保险法》(2015年修正)第八十六条的规定,根据《保险法》(2015年修正)第一百七十一条,我局决定对邹丹给予警告,并罚款1万元。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缴款码到财政部指定的12家代理银行中的任一银行进行同行缴款。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缴款码将在处罚决定书送达时告知)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 日内向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 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大连保监局 2018年6月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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