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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希龄:注意!你买的保险增加了风险

2017/5/18 9:39:22  文章来源:第一金融网  作者:沈希龄
文章简介:

  沈希龄:注意!你买的保险增加了风险

  但是相信买过保险中人身险的人都还是会有一定的疑惑。回想一下,是不是我们身边有很多保险营销人员会跟我们说过:大陆的保险都有两年不可抗辩条款,就是买了保险之后,不管有没有如实告知,保险生效两年后,保险公司就一定要赔。先抚心自问一下,有情况不告知保险公司,保险公司傻吗?会赔吗?自己心安吗?沈希龄给你的答案就是,心安即是归处。

  首先,沈希龄带大家看一下这个两年不可抗辩出自哪里,同时也可以自己去查《不可抗辩条款》,《保险法》第十六条:

  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保险事故是指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

  看完之后,是不是不知道保险公司到底能不能解除合同啊,解释一下:

  1、首先,如果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或者属于除外责任的,那是不赔的,这个都理解吧,因为本来就是不保的,这不叫拒赔。

  2、拒赔是当达到保险责任理赔条件的时候,保险公司不赔!而拒赔的必然是发生在保险合同解除后的,如果保险合同没有解除,保险公司就拒赔不了!

  两年不可抗辩,说完全没用,也不行,但如果说两年后就算不如实告知保险公司一定要赔那也不行,因为在保险法里面这是并列的关系,上篇文章说到,保险理赔的时候,保险公司和投保人就是本质上的利益对抗了,能不赔的,保险公司90%以上都会拒赔。

  《保险法司法解释二》第八条:保险人未行使合同解除权,直接以存在保险法第十六条第四款、第五款规定的情形为由拒绝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当事人就拒绝赔偿事宜及保险合同存续另行达成一致的情况除外。

  上面说的很清晰明确了,要想拒赔,就必须解除保险合同,这是程序,所以保险公司知道投保人没有如实告知30天内,肯定接触合同,而这个时候相信谁也不会向保险公司妥协的吧,必然会走诉讼解除合同这个程序,要走这个程序,打官司吧,否则超过了30天保险公司解除不了合同想据赔都不行,保险公司有那么傻吗?

  我们描绘一下场景,举个例子,当发生重大疾病理赔的时候,理赔金下来等于重新有了希望,确实是雪中送炭,却变成了打官司,已经重大疾病了,还有心思去打官司?不是雪上加霜吗?还不如不买。当然如实告知,是要告知那些比较重要可能会直接影响到理赔的事项。如买健康险,必须告知两年内的住院记录,乙肝、高血压、甲状腺、乳腺等问题,例如有没有社保的告知重要性不大;如买财产险中的公共责任险,要如实告知过往的理赔记录,电梯数量、停车场情况等。除非存心骗保的。对于已经购买保险多年的人来说,就算当时没有如实告知也没办法了,已经买了的,主张不可抗辩条款,还没投保的,肯定是主张如实告知。

  沈希龄总结认为,很简单。如实告知,一定理赔。没有如实告知,保险公司程序上要走诉讼解除合同路线,就算运气好诉讼赢了保险公司获得理赔也是折磨人。请远离叫我们不如实告知的营销人员(特别是健康问题),买保险,理赔的时候是为了顺利,而不是为了打官司。买保险是转移风险,而不是增加风险,心安即是归处。

  编撰人:沈希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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