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陌陌:干部的“护身符”——“禁酒令”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明确,“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礼金、消费卡和有价证券、股权、其他金融产品等财物”及“用公款购买赠送或者发放礼品、消费卡(券)等”,违反廉洁纪律。广大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要注意,风清气正过节。 不仅要在收受礼品、礼金、消费卡和有价证券、股权、其他金融产品等财物方面注意,更要受到重视的是根深蒂固的“酒文化”。济南市纪委监察委印发《关于实行济南市纪委监察委工作人员饮酒报备制度的暂行规定》的通知明确规定:从3月24日开始,全市纪检监察系统工作日全天24小时严禁饮酒。在国家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所有工作人员无论何时、何地、何种情况,饮酒前均应向所在党支部书记报备,并填写饮酒报备登记表备查;党支部书记应在其饮酒期间进行提醒,工作人员在安全到家后反馈监督报备。党支部书记饮酒前均应向市纪委机关党委书记或副书记报备,并填写饮酒报备登记表备查;市纪委机关党委书记或副书记应在其饮酒期间进行提醒,党支部书记在安全到家后反馈监督报备。 对违反禁酒规定的,法律、法规对惩处有明确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执行;法律、法规对惩处无明确规定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诫勉谈话等处理,同时取消年度评先树优资格。对未报备饮酒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诫勉谈话等处理,同时取消年度评先树优资格。对本支部一年内发生两次以上违规行为的,根据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监督责任的有关规定,严格落实责任追究。为确保《规定》“落地生根”,由市纪委干部监督室牵头,深入开展“明察暗访”,一经发现违规行为,严格按照《规定》严肃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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