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4日,陈劲松被移送到宜宾市看守所刑事拘留。“那时我还不知道到底是出了什么事,去的时候骗我说要去宜宾市公安局纪委继续调查。” 同年3月9日,公安机关对陈劲松执行逮捕。当时,刑拘已有一个多月,陈劲松于1999年3月2日作出唯一有罪供述。 陈劲松根据法庭指控,画出的“抛尸”路线图 前妻被判处伪证罪 陈劲松称,在作出有罪供述前,时任宜宾市公安局副局长、专案组副组长成富明曾单独提审他谈话。 “他让我这样讲,‘伍鸿先用刀捅你,你拔枪制止,伍鸿抢枪,枪意外击中伍鸿致命,你可以讲是防卫过当’。又跟我说了处理尸体的过程。并且告诉我不管怎么说都要给他们交差,不然在看守所里整死我是很容易的事情。当时实在是熬不下去了,就照他们说的做了有罪供述。” 陈劲松称,在宜宾市看守所被刑拘期间,在“他们还没有得到想要的询问笔录”的前28天时间里,他一直戴着10多公斤重的手铐和脚镣,不给饭吃,不让睡觉。这样的情景,至今还会出现在梦里,“我常常半夜做噩梦惊醒”。 “10多公斤的手铐和脚镣,这是判了刑的死刑犯才戴的。我戴了20多天,手脚都烂了化脓了。审问的时候一旦犯困,他们一推我,我就连人带铁椅子翻在地上,手铐脚镣完全扎进肉里。当时是冬天,很冷。给我泼冷水,不让我睡觉。还不给饭吃,看你实在不行了,就给你两个冷馒头,一杯冷水。” 2000年1月5日,陈劲松案第一次一审开庭。罗凤岐回忆,杜华当庭推翻了公安机关对其拘留、监视居住期间所作的指证陈劲松枪杀伍鸿、毁证灭迹的笔录。杜华指出,这些笔录是在公安机关对其连续五夜四天不让睡觉、逼供诱供的情况下所做的。 庭审记录显示,杜华说:“他们连续问了我一百多个小时,睡着了的话就把我摔在地上又把我弄醒,人都弄糊涂了,他们要我签了字才准睡觉……我觉得他们分析的有道理,就照他们说的了。我觉得陈劲松很讨厌,对母亲也不孝顺,应该让他受惩罚。” 杜华当庭否认与陈劲松、伍鸿一起去过陈劲松家。“那天我们走到半路就分手了,当晚我回二医院宿舍睡了。我当时准备在街上买点东西回去吃,所以也没跟陈劲松一起走。” 杜华于1999年2月6日所作的笔录有指证陈劲松枪杀伍鸿、毁证灭迹的内容。这份笔录的末页显示,她签字写下一句话:“以上所说纯属杜撰,并非实言”。该笔录在法庭上曾被当庭出示和质证。 第一次一审开庭后,检察机关很快便以杜华涉嫌伪证罪作出批捕。 罗凤岐介绍,在2000年6月27日宜宾市翠屏区法院一审开庭审理杜华案时,杜华又抽象地确认了过去作证证明陈劲松犯罪的内容,但没有陈述具体事实和情节。一年多后,2001年9月6日,宜宾市翠屏区法院以伪证罪判处杜华有期徒刑2年。 在狱中时,杜华曾给陈劲松的父母写过两封信。落款2000年11月2日的信中写道,“在他(陈劲松)判决前一天,检察院的人也特地找了我,那时我还处于批捕侦查阶段。言下之意,只要我合作,就可以免予起诉。”“他们不会用我以后的口供,我所做的一切都是徒劳。而我从那以后的说法将涉及我自己的刑期长短,所以在以后的材料和开庭时我改变了态度。” 今年8月份,北青深一度记者联系杜华,她表示,事情过去快20年了,不希望重提往事,希望能平平淡淡地过完下半辈子。 1999年2月6日杜华笔录末页,她注明“以上所说纯属杜撰,并非实言” 疑点重重的“枪杀后毁证灭迹” 宜宾中院前后3次一审的判决书显示,对于陈劲松的作案过程,法院在认定时,均以其枪杀伍鸿后毁证灭迹简单概括。 “毁证灭迹,也就是说唯一能证明陈劲松作案的直接证据只有他自己的口供”,罗凤岐在辩护词中指出,“在没有任何其他直接证据情况下,以’毁证灭迹’四个字,就概括了本应用大量证据来证明的’实施犯罪行为的后果’,缺乏法律应有的严肃性,显属不当。本案现有证据不能证明伍鸿被害,更不能证明陈劲松枪杀了伍鸿,甚至不能证明伍鸿到过陈劲松家。” 陈劲松的父母也在翠屏区公安分局宿舍楼居住,宿舍楼距离分局不到30米,整栋楼住户都是公安局干警和家属。陈母刘清碧说:“我和他父亲还有保姆带着孙子住在对门,根本就没有听见枪声。整栋楼住的都是干警,旁边就是公安局,深夜凌晨那么安静,如果有枪声,他们不可能听不到。” 根据案卷材料,除了杜华的笔录,没有其他证人证言显示当晚听到枪声。 定罪的关键物证是卧室内的一个弹着点。 宜宾市公安局刑事技术(1999)120号鉴定书载明:陈劲松卧室西墙木质地脚线距地面4cm处有一个弹着点,创底角度为30度。根据现场勘查笔录,本案从案发次日1999年2月2日进行第一次现场勘查,直至2月11日才提取有弹痕的木板。 在申诉书里,刘清碧曾写道:“所谓的弹痕,在办案人员当我面锯下时无洞,只是一烂痕在墙脚木质板上。从2月5日,在无封门手续的情况下封门,到2月11日扯封条开门时才告诉我陈劲松房间有一块木板要锯走,要我签字。” 此外,陈劲松被控持枪杀人,留下弹痕,但室内并没有检测到血痕。在第一次一审庭审中,辩护人罗凤岐曾就此进行发问,鉴定人的回答是:案发后通过酚酞啉试法(可检测出三万到五万分之一浓度的血痕)进入现场进行检测,查明室内没有血痕。 案卷显示,警方在陈劲松卧室内提取到一根B型毛发,在伍鸿进修的重庆第三军医大学卧室床上提取的数根(未定数)毛发中也有B型毛发。罗凤歧在庭审时进行质证,鉴定人回答:“各是各的,毛发没有毛囊,无法做DNA同一认定。伍鸿到底是什么血型,我至今不知。” 罗凤歧认为,警方通过杜华之子的血型推测伍鸿血型为B型,存在主观臆断。由于未作同一认定,更不能肯定陈劲松卧室内提取到的B型血毛发就是伍鸿的。 而对于抛尸过程,陈劲松在有罪供述中称:出门见街上无人,便于凌晨四时许叫了一个无牌照电三轮,开三轮的像个农民。他说是一朋友喝醉了,要坐车。他将伍鸿的尸体拖出来背来放在电三轮后座,到下江北二郎嘴。车熄火,他说朋友想吐,让车先走。他把伍的尸体扶下后,在二郎嘴扔入江中,后乘车回家,将地打扫了,将弹壳与弹头找到,与伍的刀一并丢到朝菜坝的水厂附近。 案发的1999年2月1日深夜,是个特殊时间,当时,四川省全省公安严厉打击刑事犯罪行为,于当天午夜12点后启动全省统一行动大盘查。 “我那天本来是要带队西郊设卡检查,但我请病假了,那天晚上全省大盘查,我住的公安局家属楼离公安局就只有不到30米的距离,那天晚上抛尸能不被发现吗?并且按照我的有罪供述的路线,需要经过三个公安局治安盘查卡,不可能过得去。”陈劲松说。 罗凤岐分析,当时正处于岷江枯水季节,河水距离岸边还有一段距离。“陈劲松要完成抛尸,必须先将尸体背到100米高的崖上,先将尸体扔下去,自己再下去把尸体拖进水里,不可能不留下任何痕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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