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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员工又爆集资诈骗案!85后女经理骗了30人4300万,想"炒股还债"却巨亏

2018/8/20 17:03:20  文章来源:和讯名家  作者:佚名
文章简介:“投资100万元起步,期限90天-180天,预期收益率6%-8%年”,在农业银行广州沙河支行的原理财经理何敏儒、以及新华保险派驻银行业务员刘意国的推荐下,30位投资者买下了这款理财产品。

  “投资100万元起步,期限90天-180天,预期收益率6%-8%年”,在农业银行广州沙河支行的原理财经理何敏儒、以及新华保险派驻银行业务员刘意国的推荐下,30位投资者买下了这款理财产品。

  合同到期时候原本应该还本付息,结果投资者去到银行发现,理财经理何敏儒已经辞职,农行并不知道这件事。

  基金君获悉,中国裁判文书网近日公布了这起集资诈骗案的二审刑事裁定书。

  何敏儒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万元。

  刘意国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30人被骗了4314万元 农业银行不知情

  何敏儒,女,1985年出生,2013年担任农业银行理财经理,刘意国是新华保险派驻农业银行沙河分行的业务员。

  两人利用工作便利,向银行保险公司的客户推荐投资深圳金某并购投资基金企业和深圳金某新得力投资基金企业。

  据何敏儒的口供,2011年下半年,前同事詹某向何敏儒介绍深圳市金某基金管理公司的理财产品,并称按客户投资款的1%或2%给提成。

  2013年10月1日调到沙河支行后,在该行和驻点的新华保险公司销售人员刘意国讲起该理财产品,刘很感兴趣,于是二人从2013年10月开始介绍客户投资。

  何敏儒和刘意国向客户推荐理财产品时,直接告诉客户是向金某并购企业购买理财产品,收益是90日产品利息7%至9.3%,一年期12%。

  何敏儒称,客户一般不问该企业和银行的关系,她儒也没有明确告诉客户这并非银行发行的理财产品。

  一开始由客户直接将投资款转到金某并购企业公帐,但何敏儒和刘意国担心被银行查账发现,经和詹某商量后决定将客户的投资款先转到何敏儒控制的其他银行的私人账户,再转至该公司公账。

  投资款转到指定账户后,公司就会寄合同和投资确认书给何敏儒,何敏儒再给客户,合同是以金某并购企业的名义和客户订立的。

  据刘意国的口供,何敏儒告诉他现正销售金某并购企业的基金,投资90天,年化收益8.5%,远高于银行理财产品收益,并让他介绍给客户,成功后有1%提成。

  刘意国见何敏儒在银行柜台或直接用客户的网银在其电脑上操作转账,客户称能正常收到返利,以为这是合法基金。于是开始向客户介绍该理财产品,并说这是农行发行的产品。

  经二人介绍投资的客户有30个,损失金额约4500万元。

  而金某基金公司给何敏儒的中价费是20多万,给刘意国的中介费是直接打何敏儒账上,再转给刘意国,中介费约10万元。

  这一切的事情,农业银行对何敏儒私下吸收客户投资款的事不知情。

  投资者没收到还款

  去银行发现,人辞职了,钱也没了

  据被害人郭某:

  从2014年上半年开始通过何敏儒办理投资金某并购企业的理财业务,金额为人民币100万元,办完后何都会给我一份“客户投资确认书”。

  2014年及2015年5月15日我经何敏儒购买该项理财共四次,都能按时归还本金和收益。

  2015年6月16日我再次办理同样的理财业务,金额为人民币壹佰万元,期限180天,预期收益率8%/年,归还本金和付息日2015年12月12日,但到期后未收到归还款。

  于是我去到农行沙河支行找何敏儒,银行工作人员说何敏儒已经辞职,他们并不知道这件事。

  据被害人胡某:

  郭某打电话告诉我何敏儒不见了,郭也是受害人之一,于是我去到农行沙河支行,银行工作人员说何敏儒已经辞职,他们不知道这件事。我共被骗人民币200万元。

  据被害人陈某:

  何敏儒让我把网银交给她,随后其在办公室的电脑上操作,我没有留意具体操作流程,期间只让我输入密码,这次理财没有回单。

  我从2015年初至12月,陆续通过何敏儒办理理财产品合计769万元。2015年12月8日下午,何敏儒打电话说我的理财又到期了问我要不要继续并说最好在当天下午办理,但其不在银行让她的同事刘意国帮我办理。

  刘意国是新华保险驻农行沙河支行的业务员,平时会向我推保险业务。

  当天我到农行后刘意国拿了我的网银直接在其电脑上操作,期间也只是让我输入密码,这笔理财金额是120万元。2015年12月15日我听说农行的理财产品出事,去银行查询才知2015年9月至今,我的投资款被转入“龙某1”的私人账户。我一直以为我的理财产品是农业银行的,我的损失金额为704万元。

  据被害人柯某:

  我在农行办理储蓄业务时认识了沙河支行的理财经理何敏儒。2014年中旬何敏儒问我是否做一个农业银行理财产品,保本保息,并且可获年化收益8%的利息,合同期限三个月。

  于是我决定投资50万元,何敏儒为我办理了网银后在其电脑上操作,并向我提供了一份深圳金某基金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盖章的投资确认函。

  我问何敏儒确认函为何不是由农业银行盖章,为何投资款汇入“龙某1”的账户,何说这是与农业银行合作的公司,是农业银行的操作方法,让我不要担心。

  三个月后,按照合同的约定,我如期拿到本金和利息。于是我对何敏儒的理财产品产生了信心,便继续投资,具体投资金额忘记了,这些理财一直到2015年9月14日止,都正常支付本金和利息。

  2015年9月14日,我再次办理该项理财,投资100万元,合同期限三个月,利息为年化收益7%,仍是由何敏儒拿我的网银完成操作将款汇入“龙某1”的个人账户,这次没有投资确认函。

  我问何敏儒要确认函时何以各种理由推脱。12月14日,我的理财产品到期后没有如期兑付。第二天我到农行查询,银行员工称何敏儒涉嫌违法犯罪,已从银行离职。我的损失本金为100万元。

  东窗事发

  源于深圳金某基金公司资金链断裂

  基金君查到,上述所说的深圳金某基金是深圳一家名为金赛银的私募基金管理机构,成立于2011年,在全国各地设立分支机构32家,管理基金一度达150亿元。

  2015年的时候,有媒体报道,在深圳地区,除了某保险公司外,有些投资者还通过多家银行买到了金赛银基金产品。“目前还没有兑付的资金有30亿元,其中深圳、北京的投资者合计均有十几亿的资金。”投资者称。

  在当年9月,位于深圳市罗湖区鼎丰大厦的总部已经人去楼空,而公司负责人王维奇也早已“失联”。

  据金赛银工作人员张某,金赛银主要向社会投资者募集投资款,把投资者纳入公司的有限合伙人,并签订合同,约定预期收益,把投资款投入项目中,定期向投资者结算预期年化收益。

  公司的销售模式是通过业务员的私人关系直接和银行销售经理对接,没有与银行正式合作,由银行业务员向客户推荐理财产品并展示投资合同,有意购买的客户把投资款汇入公司指定账户,金赛银将投资确认函交给银行理财经理转交给客户或直接交给客户。

  2015年4月,金赛银公司开始出现无法兑付客户投资款的情况,财务说是因为系统更新,暂时无法操作。但后来越来越多的投资者来公司讨要说法。

  何敏儒、刘意国用“萝卜章”借新还旧

  炒股炒现货想兑付,结果亏得一塌糊涂

  金赛银公司资金链断裂之后,何敏儒和刘意国隐瞒资金链断裂的实际情况,伪造相关企业的公章和《客户投资确认书》,继续诱骗客户投资,收取客户的投资款转入何敏儒和刘意国亲属的个人账户,用于填补合同到期客户的资金缺口。

  先是用萝卜章糊弄投资者。

  刘意国称,有客户要确认函,何敏儒让他去找人私刻金某并购企业的公章,制作假的确认函交给客户。

  接着借新还旧。

  在2015年3、4月始,基金公司开始出现兑现困难,公司人员对何敏儒解释说只是暂时出现问题,要求何敏儒继续收取客户新的投资款,用于之前的投资客户兑付。

  于是当年3、4月开始收的投资款,何敏儒不再转入金某基金公司的公账,而是直接兑付旧客户到期的本息。

  刘意国称,2015年6月,一个客户称自己购买的基金到期没有得到兑付,何敏儒公司出现经营困难,过段时间会正常到账。

  2015年中旬,刘意国在网上看到金赛银出现问题的报道后问何敏儒,何说销售的基金和网上报道的不一样,是安全的。

  2015年12月13日,有些客户前往农行沙河支行称自己在银行做的理财产品无法兑付,刘意国得知此事后打电话给何敏儒,何敏儒承认销售的基金就是网上报道出现问题的产品,并称自己已从银行离职。

  事实上,何敏儒担心这样下去资金链断裂,还不了投资者的钱,便自行决定将投资款来炒股票和现货,但最后股票和现货都亏了,亏损约1000万元.

  刘意国称,2014年中下旬,何敏儒向我借钱说要投资纸黄金,我借了17万给她,还挪用客户约300万元用于投资纸黄金,亏损得所剩无几。

  2015年12月14日何敏儒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次日被刑事拘留,2016年1月22日被逮捕。

  而刘意国因本案于2015年12月31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2016年2月4日被逮捕。

  经审计,从2015年3月23日至12月9日,何敏儒、刘意国骗得胡某等30名被害人投资款共计人民币4314万元。

  法院认为,刘意国和原审被告人何敏儒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集资诈骗罪。

  何敏儒在本案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刘意国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依法予以减轻处罚。何敏儒有自首情节,依法予以从轻处罚。

  最后作出判决:

  被告人何敏儒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万元。

  被告人刘意国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本文首发于微信公众号:中国基金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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