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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股东即日起可发行可交换债

2008-11-14 12:51:47  文章来源:不详  作者:佚名  【字体:


  相较于9月初发布的征求意见稿,新规定细化了将预备用于交换的股票作为公司债券担保物的相关规定,进一步防范债券违约风险,增强了对债券持有人的保护。

  新规规定,预备用于交换的股票及其孳息(包括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送股、分红、派息等),是发行可交换公司债券的担保物,用于对债券持有人交换股份和本期债券本息偿付提供担保。当债券持有人按照约定条件交换股份时,从作为担保物的股票中提取相应数额用于支付;债券持有人部分或者全部未选择换股且上市公司股东到期未能清偿债务时,作为担保物的股票及其孳息处分所得的价款优先用于清偿对债券持有人的负债。
证监会昨日发布《上市公司股东发行可交换公司债券试行规定》,从即日起,符合条件的上市公司股东可通过发行可交换债获得所需资金,而无需抛售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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