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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12月30日,广东巨轮模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上发布了2008年度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付息公告。现就非居民企业(其含义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本次所得利息纳所得税事项补充公告如下: 一、所得税缴纳 根据2008年1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五款、第三条第三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的规定,对于合格境外投资者(QFII)所得债券利息按10%的税率征收预提所得税,并由公司作为代扣代缴义务人进行代扣代缴。 QFII应在公司本次付息日(2009年1月8日)起7个工作日内,将应缴纳税款划至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由公司向税务机关缴纳。如该类持债人已就本次派息纳税或进行了纳税申报,应于上述期限内向公司提供相关纳税证明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向中国税务机关缴纳了企业所得税的税收通用缴款书/完税凭证的原件、向中国税务机关递交的企业所得税预缴纳税申报表原件),或向公司出具经合法签署的已就本次派息纳税或进行了纳税申报的声明原件。持债人在提供上述文件时,应同时提供债券账户卡复印件(需加盖公章)、QFII 证券投资业务许可证复印件(需加盖公章)、相关授权委托书原件、经办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等。所有文件需以专人送达或以邮寄的方式在上述期限内送达公司。 如存在除前述QFII以外的非居民企业持债人,应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即π应当扣缴的所得税,扣缴义务人未依法扣缴或者无法履行扣缴义务的,由纳税人在所得发生地纳税。纳税人未依法缴纳的,税务机关可以从该纳税人在中国境内其他收入项目的支付人应付的款项中,追缴该纳税人的应纳税款。 二、公司银行账户 户 名:广东巨轮模具股份有限公司 开户银行:工行揭阳市分行 帐户号码:2019002109024516778 三、联系方式 联系人:杨传楷 许玲玲 联系电话:0663-3271838 传真:0663-3269266 广东巨轮模具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8年12月3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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