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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物业服务合同经营共用部位需征得业主书面同意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不详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10-29 11:57:58

  和《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相比》,后期《物业服务合同》在物业服务事项、物业服务标准、收费方式等规定上都相同,不同的是,《物业服务合同》有关物业交接、共有部位经营收益及分配、双方的权利义务以及合同终止等规定。

  ■业主选聘物业服务企业

  按《物业服务合同》示范文本的规定,物业服务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双方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合同的受益主体包括全体业主及物业使用人,受益主体享有合同明确的各项权利,并依法履行合同涉及的相关义务。

  ■物业交接时点前责任由原物业企业承担

  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示范文本的规定,甲乙双方和原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新的物业服务合同生效之前,就交接时间、交接内容、交接查验、交接前后的责任等事项进行约定。交接时间应确定具体时点,时点前责任由原物业服务企业承担,时点后责任由新的乙方承担。

  同时,原物业服务企业应在约定时点将物业区域内的档案资料、物业服务用房及属于本物业区域内的物业公用设施、设备、构筑物及其附着物、公共区域移交给乙方,由乙方和原物业服务企业进行逐项查验接收,并签字确认。

  ■共有部分经营收益可充抵下一年度物业费

  按示范合同规定,物业企业经营归业主所有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用于广告、房屋租赁、会所经营、商业促销等活动,在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的前提下,应征得甲方书面同意,并每半年向甲方公布收益情况,接受甲方监督。

  同时,需要明确的是,乙方经营归业主所有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所得收益按下列三种方式中的一种使用:抵减下一年度物业服务费,分摊到户,或者用于小区更新改造,或者业主大会表决。

  ■“暂时”服务不超过三个月

  合同期满前一方决定不再续约的,应当提前三个月告知对方。如甲方未提前三个月将续聘或解聘的意见通知乙方的,应视为合同自动延续一年。合同终止后,在新的物业服务企业接管本物业项目之前,原企业应当应业主委员会的要求暂时继续提供物业服务,一般不超过三个月;双方的权利义务继续按照本合同执行。

  除上述内容外,合同中还明确了双方各自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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