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点:大型央企可能先行 突破40%的背后,反映了监管者和投资机构对于壮大债券市场的迫切希望。 接近交易商协会人士分析,2005年时,由于立法层面尚有不少历史遗留问题,诸如40%的规定,一次性突破难度较大;但是经过将近6年的发展,银行间债券市场投资者和发行人都已成熟,因此深化市场已经相当必要。” 多位银行业人士表示,对于此项制度创新,最为稳妥的做法是采取先行试点的办法,即对私募债券发行审批、发行人、投资人、流通转让制度等各方面做出一些限定。 “初期试点,发行人可能会集中于大型央企,或者评级在AA+以上等信用等级比较高的企业为突破口。”上述股份制银行投行部人士表示,“投资人方面,基本以目前市场上成熟的合格机构投资者为主,同时可借鉴西方经验,比如针对是否需要评级等要求进行个性化设定,而无需像公募发债制定标准化要求,而且评级也并不是必须要求。” 定价方面,公募和私募发行应有区别。考虑到公募发行的流通性要好于私募,同一个发行主体公募债券和私募债券,价格上肯定有所差异,私募定价要高一些。相当于对流通性进行一个补偿,同时发行人、投资者、承销商可对价格进行相互协商。 另外,针对流通转让制度,上述股份制银行负责债务与资本市场人士介绍说,目前市场上有两种不同声音:一种认为私募债券就是协议发行,发行之后不应允许转让;另一种是应该在有限范围内允许其转让。 “给予一定流动性是比较合理的。因为流动性涉及到定价,若剥夺流动性,定价会受到很大影响,定价会很高。”这位人士分析。 受访的银行、保险和基金公司人士均对私募债券发行态度积极,“多一个投资工具,总比没有好”。 上述股份制银行投行部人士指出,私募发债收益也好于公开发行,对于对流动性要求不是很大的保险公司来说,购买意愿比较强;而且从风险角度考虑,先期试点如果主要集中在于央企,也不会改变目前整体信用风险状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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