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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岁保险”剧情反转:这是终身寿险的基本规则

2017/2/23 14:23:32  文章来源:第一金融网  作者:佚名
文章简介:

 近日,又有一则关于“105岁保险”的新闻引起网友关注。有媒体报道称,浏阳汤女士于2012年在银行被推荐购买了一份保险,本以为5年到期,但今年2月想取回本金利息时,被告知该合同要到2076年才到期,也就是“要活到105岁,才能拿到全部本金和分红。” 汤女士因此认为自己被骗了。

  记者检索发现,类似“100+岁保险”的新闻在之前就已出现过,且往往舆论来势汹汹。事实上,在业内人士看来,这是对终身寿险的误读,大众的终身寿险常识依然缺失。对此,保监会去年还专门发布了相关消费提示,普及终身寿险产品知识。

  富德生命人寿相关负责人对记者表示,汤女士购买的是终身寿险,中途退保只能领取现金价值。所谓终身寿险,是指保险期限为终身,以被保险人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寿保险,也就是说保险人即保险公司对被保险人要终身承担保险责任,直至被保险人死亡。终身寿险最大优点是被保险人可以得到终身保障。

  上述负责人解释,尽管以被保险人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但其保险金产生的利息和分红则可以按合同定期领取,保险时间越长则领取越多,而105岁只不过是推演数据。根据中国保监会2005年颁布的《中国人寿保险业经验生命表(2000-2003)》,终身型保险费率可以被保险人年龄至105岁进行演算。因此,上述“105岁保险”是符合寿险规则的数据。不过,105岁也就一个数字而已,终身寿险设计的初衷是保险时间越长领取越多,真正到106、107岁依然可以继续领取,直到终身。

  “终身寿险不同于普通理财产品,它首要考虑的是终身的保障,以应对未来可能存在的风险,而不是短期投资获得回报。” 保险业内人士表示,对于终身寿险产品,有人用来养老,有人用来防不测,有人用来财富管理,有人用来财产传承,等等,和普通投资理财是不同层面的需求。

  保险专家指出,保险本身不是一种短期高额获利工具,要获得更高的利润可以购房、买股票、炒黄金等等多种渠道。而购买保险是一个长期储备,是稳中求胜的好方法。就终身寿险而言,自己百年归老的时候,你的孩子依然能够持续领到保险金,是一种财富传承办法,对于父母也是一种安慰。

  另外,据了解,保险保单具有保单质押贷款功能、生存金提前领取功能。上例产品为了应对客户急用现金的不时之需,客户中间用钱可以提前拿走,亦即不用就是保值、保本的好地方。业内人士介绍,这种保险适合于收入比较稳定,较高资产,希望有稳定的回报又不想自己参与投资的人士,也是投资者希望赚取避税收入和财产完整继承的好选择。

  附:

  保监会关于终身寿险产品的消费提示

  近期,“104岁的保险”受到社会广泛关注。据报道, 刘女士在某银行网点购买了一款保险产品,合同生效日为2011年6月8日,合同期满日为2115年6月7日,合同保险期限长达104年,刘女士对此大为不解,认为该保险合同“太荒唐”,因而引发网络热议。据了解,刘女士所购买的保险为终身寿险产品,公众热议的“104岁的保险”实则是对终身寿险的一种误读。

  为使广大保险消费者加深对终身寿险产品的了解,提高理性购买保险产品能力,更好地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中国保监会保险消费者权益保护局做出以下消费提示:

  一、正确认识终身寿险

  终身寿险是指保险期限为终身,以被保险人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寿保险,也就是说保险人即保险公司对被保险人要终身承担保险责任,直至被保险人死亡。终身寿险最大优点是被保险人可以得到终身保障。

  根据中国保监会2005年颁布的《中国人寿保险业经验生命表(2000-2003)》,终身型保险费率可以被保险人年龄至105岁进行演算。在“104岁的保险”案例中,考虑到投保时被保险人即刘女士之子年龄仅为1岁,因此,该保险合同期限达到104年并不“荒唐”。而刘女士作为投保人,其年龄大小与合同保险期限无关,假设当时是刘女士为自己投保,即被保险人、投保人是同一人,由于其已年满38岁,则合同的保险期限应为67年(105——38),“104岁的保险”在此情况下显然不太现实。

  二、理性购买终身寿险产品

  第一,相比较而言,在其他条件相同的情况下,终身寿险比定期寿险(即提供一个固定期限保障的保险)保险期间更长,储蓄性更强。因此,消费者可根据自身家庭实际经济条件以及需求进行选择,这样才能充分发挥保险的功能。

  第二,对于保险期限在一年期以上的终身寿险产品,消费者应注意保险合同中犹豫期(一般为投保人收到保单并书面签收日起10日或15日内)的有关约定。除合同另有约定外,犹豫期内消费者可以无条件解除保险合同,除扣除不超过10元的成本费外,保险公司应退还全部所缴保费。犹豫期后退保,保险公司将只退还保单的现金价值,消费者可能会有一定损失,建议尽量避免中途退保。

  第三,按照人身保险的设计类型,终身寿险产品可分为普通型、分红型、投资连结型、万能型等。对于分红型、投资连结型、万能型产品,消费者应知悉以下事项,避免盲目购买:分红保险未来红利分配水平是不确定的;投资连结保险未来投资回报具有不确定性,甚至可能亏损;万能保险最低保证利率之上的投资收益不确定;投资连结保险和万能保险可能要收取初始费用、死亡风险保险费、保单管理费、手续费、退保费等费用,具体以合同约定为准。

  总之,购买终身寿险产品,消费者务必要仔细阅读保险条款,根据自身情况谨慎选择,做到明明白白买保险,清清楚楚享保障。

  中保协关于消费者提示建议书:

  购买“分红险”,哪些问题要注意?

  近年来,分红险一直是保险消费投诉的“重灾区”,纠纷不断。那么,分红险,这种起源于欧美、初衷是希望让消费者分享更多保险公司经营盈余的保险产品,到底“保不保险”,在购买分红险时,作为消费者的您,要注意哪些问题,才能买“对”呢?

  一、哪种分红险适合您?

  分红保险一般分为投资和保障两类,投资型分红险的保障功能相对较弱,多数只提供人身死亡或者全残保障,不能附加各种健康险或重大疾病保障,这类分红险多为养老规划中的年金型保险;保障型分红险产品与传统保险产品功能一致,侧重给予投保人提供灾害保障,分红只是附带功能。

  消费者在购买分红险前,应该首先了解一下自己买这份保险的需求是什么,要解决生活中的哪类问题?如果是养老,就应该购买年金型分红险;如果看重身故、疾病等各类保障,就应买对应的保障类产品。

  消费者尤其要切记的是,保险相对流动性很强的银行存款等短期资产,更是一种着眼长期的资产规划,要以长远人生规划为出发点。保险的分红也好,回报也好,要放到一个很长的时间才能看清,如果希望短期内就获得丰厚回报,就不应该购买保险,而是考虑证券类投资产品,当然,和高回报相对应的一定是高风险。对于自己到底要什么,能承担什么风险,每一种资产配置工具的特点,消费者要做到心中有数。

  二、分红率可以和储蓄利率相比吗?

  保险和银行储蓄根本是两码事,分红的计算年和银行利息的计算也完全不同。银行存款利息的计算是以本金为基础,乘以利率;而保险公司计算分红金额并不是以投保人的本金投入为基础来计算的,如1万元的分红险保费,要扣掉保险公司的开支、保险代理人的佣金等各项费用后(保险专业术语叫做“现金价值”),才用来计算分红收益,这使得保险分红的基数有着前期低,后期逐渐增高的特点。并且,在现金分红和保额分红不同的红利领取方式下,分红的计算也是区别的。

  由于保险产品的特殊性,保监会早已明确规定,在保险营销过程中,不能用银行存款来和保险类比。保险公司也大都从规范营销工具使用等各种途径来规范销售过程。尽管如此,仍不排除有个别销售人员在业绩导向下置这些规定不顾,拿银行存款利率和分红率比较,夸大分红回报,误导消费者。对此,消费者要有所警觉,千万不要被优厚的回报所迷惑了。

  三、怎样看懂保险合同?

  保险条款对很多消费者来说,充斥着各种专业术语,看起来如同“天书”,让人头大。所以,很多消费者懒得再去看那些条款,听销售人员粗略解释,就草草签字。其实,保险作为一项长期资产配置,一二十年缴费期下来,对家庭来说,也是不小的数字。消费者应该本着对自己负责任的态度,把几个关键的保险条款弄清楚。

  一般来讲,看清楚保险责任,还有责任免除,缴费条件、保险期间这几个关键部分就能基本了解自己购买的保险了。

  四、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有什么不同?

  通俗地说,投保人也就是出钱买保险,为保单缴费的人,被保险人就是保险的对象,受益人是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比如:丈夫为妻子购买了一份定期寿险,指定受益人为两人的儿子。这个案例里,丈夫出钱,是投保人,妻子是被保险人,保险责任跟着妻子走,也就是只有妻子出险,保险公司才会理赔,受益人则是其儿子。

  很多消费者在投保时没有弄清这几种角色的不同,导致保障对象的错位。以保险卡单为例,一张卡单一般只对应一个被保险人。消费者在激活保险卡时,一定要注意被保险人的选择。虽然客户在激活保险卡时有自主选择被保险人的权利,但被保险人一旦被确定,就不能再更改,其他人无法享受此卡提供的保障。比如说,张三将保险卡被保险人确定为其儿子,如果张三本人出险,就无法主张理赔诉求。

  五、接到保险公司的电话回访,应如何应答?

  电话回访制度是保险公司用于维护客户利益、控制销售品质的一种保护性措施。电话回访一般会确认消费者对所购买保险的保险责任、条款是否清晰,询问客户是否了解犹豫期权益,是否了解过犹豫期后退保会有损失,检查销售人员是否存在消费误导的情况,消费者一定要如实回答,才能维护好自己的消费利益,不给个别违规销售人员可乘之机。

  六、什么时候退保没有损失?

  几乎所有的保险产品都有犹豫期退保条款,一般的保险产品的犹豫期为十天。消费者购买保险后,在保险合同成立后的十天内,可以无条件提出解除保险合同,要求全额退还保费。这就给了消费者一个理性思考,仔细考察自己所购保险的时间。

  为了进一步保护消费者权益,保监会发布并于2014年4月1日起实施的《关于进一步规范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销售行为的通知》中, 对消费者购买保险产品提供了更多保护。新规把银行保险的犹豫期延长到了15天。如果消费者认为自己误买了银保产品,15天内均可“反悔”,除了支付10元的保单工本费外,没有任何其他损失。

  七、为什么犹豫期后退保会有损失?

  保险合同是一份契约,一旦成立,合同双方同时受权利和义务的约束。如果投保人选择在保单犹豫期后退保,属于单方面提前解除保险合同,保险公司只能退还投保人保单的现金价值。

  现金价值通常体现为解除合同时,根据精算原理计算的,由公司退还的那部分金额,其中已扣除了提前解约时,投保人需支付保险公司的必要费用(如保单已承担的保险责任相关费用、保单维护运营费等)。保险公司在售出一张保单后,主要成本一般都产生在承保之后的头几年,所以当保险合同订立后,如果投保人中途退保,尤其是在前两三年退保,将会面临较大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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