那么,26年前,公民是否可以拥有和收藏文物,吴琪荣的收藏是否合法合规?26年前警方对吴琪荣开具的2张暂存单又是什么性质的行为? 西安市缔伍律师事务所律师苗长青:“依据1982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24条的规定:私人收藏的文物可以由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收购, 公民个人合法所有的文物相互交换或者依法转让,也就是说公民个人是可以拥有文物的,其他任何单位或者是个人不得经营文物收购业务,也就是说公民个人在当年是可以拥有文物的,只是不能私自交易。如果当事人当年对部分文物私自交易了,那是违法的,警方可以对涉案的文物进行处罚,但不应当扣押其他未涉案文物。另外从警方开具的罚款单据来看,当年处理的仅仅是行政处罚,并不是刑事侦查,也就是说当事人当年收藏文物的行为,并没有构成文物犯罪。否则,警方不会也不应当对当事人开具罚款单据。” 既然如此,警方当初为什么要对文物做出罚没的行为?当时处罚的依据和案件记录又是什么?记者多次联系公安部门采访均被拒绝。令人疑惑的还有,一笔七千多枚的古钱币移交,文物部门为什么难以查出最终流向?理由仅仅是时间太久的原因吗?面对这样的现状,吴琪荣如何实现自已的主张呢? 西安市缔伍律师事务所律师苗长青:“首先是当事人可以依据行政诉讼法第47条规定,以保护公民财产为由提出自己的正当诉求,要求公安主管部门履行法定职责;其次在对方不予受理的情况下,当事人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定被告行政不作为违法,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七千枚古钱币被罚没却一直没有法定的罚没单和收据,只是暂存证明。拿着暂存单,又被告知移交文物部门,而文物部门又无从查起。面对这样的结果,吴琪荣的心结如何解开?这批文物的去向究竟是什么?我们将继续予以关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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