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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房贷“反价”现象 银监会督促银行兑现承诺

2011-3-11 14:10:36  文章来源:杭州网  作者:佚名
关键词:反价 银监会
核心提示:

 杭州的林先生最近有点烦,去年底在西湖区买了一套房子,由于是首套房,在申请按揭贷款时,银行答应给予8.5折的优惠利率,但一直等了三个月还没办下来。上个月底银行客户经理打电话说,如果按照基准利率执行,可很快放款,否则只能继续等待。


  去年底以来,受楼市调控政策频出和信贷额度吃紧等因素的影响,商业银行房贷业务频发“反价”(即银行实际发放房贷时提高之前约定的利率)纠纷。对此,银监会昨日下发《关于做好住房金融服务加强风险管理的通知》强调,银行金融机构已与借款人签订不可撤销的书面合同,且该合同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必须按照合同约定及时发放个人住房贷款。

  银监会督促银行兑现承诺

  银行信贷额度紧缩、地产新政频出和央行加息,这些因素让没有得到贷款的银行房贷客户倍感焦灼。

  浦发银行(600000)杭州分行的一位房贷经理表示,信贷紧缩以后,该行甚至有去年10月份的申请单子至今仍没放款。工行浙江省分行营业部的相关人士说,目前房贷拖延2个月左右放款很正常。

  银行人士说,目前银行很通行的做法是,为了让客户少跑几趟,先让客户单方面签署合同,等合同审批通过以后,银行再盖章生效。因此在审批通过之前,合同均存在变数。如果双方均签字盖章了,银行一般不会对生效的合同提单方面要求。

  银行房贷“反价”的做法全国很多地方都存在,前不久全国各地爆发的“利率折扣保卫战”引起了银监会关注。

  银监会在昨天下发的《通知》中表示,银行已与借款人签订不可撤销的书面合同,且该合同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必须按照合同约定及时发放个人住房贷款。如果银行已受理并同意借款人的贷款申请,且在个人住房贷款合同面签过程中,借款人已单方在贷款合同上签字的,银行金融机构在确认贷款合同没有法律瑕疵、收益能够覆盖风险、符合贷款条件的前提下,原则上应继续签订合同并按合同约定执行。

  二套房贷政策执行以1月26日为界

  银监会还表示,在《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简称“国八条”)印发(即1月26日)前受理的个人房贷业务,按照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以及当地行政限购规定办理业务,并根据风险状况合理确定首付比例、贷款利率等;在“国八条”出台后(即1月27日及以后)受理的个人住房贷款业务,按照贷款购买第二套住房的家庭,首付款比例不低于60%,贷款利率不低于基准利率的1.1倍的规定办理业务。

  也就是说,1月26日及之前申请的二套房贷,贷款人和银行在首付比例和贷款利率等方面都有商量的余地,而1月27日及以后申请的二套房贷就没得商量了。

  同时,银监会还规定,银行办理个人房贷业务要坚持面谈、面签和必要的居访,保证贷款条件公正透明,严格履行告知义务并尊重客户自愿选择,严禁虚假承诺、捆绑销售、委托中介机构代签代收贷款合同、乱收费等违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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