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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协调机制金融监管格局恐变

2013-11-19 9:13:58  文章来源:不详  作者:佚名
核心提示: 银行、券商、基金、信托之间的混业经营正对传统“一行三会”监管模式发起挑战,跨部门、跨市场的交叉性金融业务隐藏风险和监管套利。近日公布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落实金融监管改革措施和稳健标准,完善监管

  银行、券商、基金信托之间的混业经营正对传统 “一行三会”监管模式发起挑战,跨部门、跨市场的交叉性金融业务隐藏风险和监管套利。

  近日公布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落实金融监管改革措施和稳健标准,完善监管协调机制,界定中央和地方金融监管职责和风险处置责任。

  此前,国务院批复央行牵头的金融监管协调部际联席会议制度,旨在协调我国金融创新与监管,也表明今后由央行牵头搭建宏观审慎框架的意图。

  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金融研究所副所长巴曙松认为,未来我国金融监管模式应更为综合化、集约化,以适应未来混业经营的金融结构以及相应的风险结构。

  银行渴求混业经营

  数据显示,2002年~2012年,我国的非信贷类融资规模从900亿元快速增加至6.6万亿元,增长了72倍,占社会融资规模的比重从4.5%提高至42.1%;而信贷类融资规模仅增长不到5倍,占社会融资规模的比重从95.5%持续下降至57.9%。

  银信合作、银证合作等混业经营模式的兴起,对现有的“一行三会”金融监管机构提出了挑战。毕竟银行、证券、保险金融业务之间天然的依存关系,商业银行对于混业经营加速的渴求越来越强烈。

  “短期内,当前中国金融市场仍然以银行为主体,证券、保险等分业经营的体系,金融行业之间风险结构还相对隔离,但金融集团化和混业经营的趋势已开始显现。金融创新和现代化的程度仍然较为有限,整体而言金融证券化型的金融结构尚未充分形成。”巴曙松近日撰文指出。

  金融专家指出,美国的“多元监管者”模式,对我国当前的金融市场仍较为适用。中美两国目前都采用多元化的监管者和传统的基于部门的监管结构,因而短期内更容易在不过度冲击现有监管结构模式的前提下,平稳地改进金融监管模式。

  巴曙松认为,首先可以授予央行监管大型金融集团全部行为的权力,从而有效防范整个金融市场的系统性风险。监管对象主要是具有“系统重要性”的金融集团。其次,应在我国现行的“一行三会”分业监管框架下,建立一个类似于美国金融服务监管委员会的综合性金融机构,将“一行三会”针对不同市场的相关监管者有效聚合在一起,加强监管合作和信息共享,并填补可能存在的监管空白。

  巴曙松建议,随着中国金融市场化程度的发展,混业经营趋势更加明显,我国金融监管模式的中长期改革,可以参考澳大利亚基于目标的“双峰监管者”模式,或者是英国完全综合化的 “单一监管者”模式。“为适应未来混业经营的金融结构以及相应的风险结构,更为综合化和集约化的监管模式是我国金融监管长远的改革方向。”

  部际联席会议协调能力待考

  为了应对近年来金融机构利用跨部门、跨市场的交叉性金融业务隐藏风险和监管套利。今年8月,国务院正式批复人民银行提交的《关于金融监管协调机制工作方案的请示》,同意建立由人民银行牵头的金融监管协调部际联席会议制度。

  不过,有业内人士直言,联席会议制度只是过渡形式,缺乏强制力,协调能力存疑,此外央行也缺乏执行权威。

  分析人士指出,在宏观审慎的大背景下,此举旨在突出央行牵头地位。

  “未来联席会议机制可能会赋予多个部门宏观审慎管理职能,其中逆周期调节政策、流动性管理等职能由央行实施,系统重要性机构、产品的监管通过三会实施,优点是对现有监管体制不会做太大调整,降低了协调成本。”民生证券在一份研报中指出。

  民生证券在上述研报中还称,央行货币政策的调控效果受到金融创新冲击。2012年四季度以来,流动性释放加速,且央行可监控的部分占流动性获得量的比重快速下降。估计历史上央行可监控的部分占80%以上,但近年来持续下降,去年预计只有60%~70%。

  事实上,从国外来看,金融危机后美国、英国、欧元区的银行监管体系纷纷重新纳入央行,意在强化监管政策和货币政策、财政政策的协调配合,提高宏观审慎监管政策的有效性。

(责任编辑:DF0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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