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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和地方两级金融监管体系上路

2013-11-19 9:13:58  文章来源:不详  作者:佚名
核心提示: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提出,落实金融监管改革措施和稳健标准,完善监管协调机制,界定中央和地方金融监管职责和风险处置责任。这是中央首次以文件的形式明确要求界定在金融监管和风险处置领域中央和地方的职责,有望打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提出,落实金融监管改革措施和稳健标准,完善监管协调机制,界定中央和地方金融监管职责和风险处置责任。这是中央首次以文件的形式明确要求界定在金融监管和风险处置领域中央和地方的职责,有望打破过去金融监管主要以中央为主的局面。

  过去金融监管以中央为主,但在金融监管和风险处置方面又要发挥地方责任,这次明确要求界定二者职责,即“该中央负责的中央负责好,该地方负责的地方负责好,不能像过去那样,让监管部门管机构,不管地方发展,只管风险不管地方服务,地方这边只要发展,不管风险”。

  两级金融监管体系讨论由来已久

  关于中央和地方金融监管职责的边界,早已不是新话题。原上海市金融办主任方星海曾在2012年陆家嘴论坛上建议:“涉及公众资金的金融机构如银行、证券、保险等,应由中央统一监管;私募性质的机构,可以考虑交由地方监管。”

  浙江省副省长朱从玖在温州调研金融改革时也曾指出,对金融业的监管一直都是集权式、中央统管的,现在就是慢慢要求地方有一定的监管职责,这符合实际要求。但地方监管切忌简单化,要认真关注中央监管部门和一行三会改革的动向。地方金融监管工作要符合潮流,符合全国对监管改革的趋势。在符合大趋势的同时,地方金融监管还应该“接地气”,要有自己的诉求,让每个金融机构根据当地特定经济特征、金融生态来执行国家层面的法律。

  中央财经大学银行业研究中心主任郭田勇在接受上证报记者采访时说,中国的金融监管体制是否可以借鉴美国的双线、多头监管体制值得讨论。他说:“中国各地金融发展的差异性比较强,跟地方政府的关联度比较高,地方政府对他们的情况更熟悉一些。万一地方出现金融隐患的时候,由于地方政府要承担地方金融稳定的职责,所以地方政府通常更着急。”他认为,在这种情况下,既然地方政府承担处置责任,相应的也应该把监管的权利交给地方。

  兴业银行首席经济学家鲁政委对于此事的看法则更加积极。他认为,如何确定中央管还是地方管的标准应该是“谁受益、谁主办、谁监管、谁承担后果”,发挥所谓的属地灵敏优势。这其中,最重要的是权责对等。“权责对等之后,这会是一个激励相容的体制。而不会是我在当地建立的金融机构越多,对我好处就越多。因为出了问题之后,也都是你的事儿。”但他同时也强调,要达到这种激励相容的结果,还需要解决好监督机制,防止行政力量“一家独大”。

  地方适合管什么?

  郭田勇认为,地方的监管权力就是提高金融监管的针对性和有效性,所以适合在地方监管的机构应该是地域色彩很明显的。他认为,各个地方差异性比较大,需要因地制宜,所以业务监管上针对性要强。

  在鲁政委看来,如果要从监管对象的角度来划分中央与地方的监管责任的话,由地方监管的最有可能的对象是小贷公司、担保公司、典当行、PE、VC、对冲基金等。

  除了上述的传统行业之外,郭田勇认为像互联网金融这样带有区域性色彩较强的一些网上融资行为,现在也没有形成一个统一的监管上的认识。“地方政府在监管上,对一些新兴的金融模式到底应该扮演什么样的角色也是值得讨论的。”

  银行业的监管一直在银监会手中,但随着越来越多的小型银行的出现,包括在探索之中的民营银行,他们的监管权是否也要移交给地方政府?

  郭田勇认为:“现在要发展中小型金融机构,特别是小型的社区银行,它可能只在某一个城市的社区里面,或者某一个县里面经营,这块监管能不能放到地方去,是可以讨论的。”

  一位城商行的高管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现在很多城商行是不允许跨区经营的,对于在一个区域内经营的银行来说,当地政府对它的了解是最深的。而且有些地方政府对于城商行的控制仍然较强,让地方政府来分担一些监管和风险处置的责任有一定道理。

  对于民营银行来说,一开始设立的基本要求就是“自担风险”,而随后地方政府又成为当地民营银行设立条件及风险处置制度的设计者。为此,有观点认为,对民营银行来说,地方政府必然要承担起监管和风险兜底的责任。

(责任编辑:DF0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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