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之前应制定公证摇号公开销售方案,方案应包括房源数量、公证机构名称、摇号方式及相关流程等内容。摇号方案应当在销售现场进行公示,并在组织摇号前报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市司法局。 四、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开盘销售前应制定购房登记规则,明确购房登记起止时间、地点(登记网址)、条件。购房登记规则应符合相关规定,不得设置仅有利于内部人员、特定关系人的登记条件;不得设置任何形式的捆绑销售、价外收费等登记条件;对刚需购房登记人不得设置首付款超过金融机构确定的贷款首付比例的登记条件。购房登记规则应当于购房登记前在销售现场及相关网站公示。 五、房地产开发企业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之日起10日内,一次性公开当期准售房源,并适时组织购房人登记,登记期限不少于3日(72小时)。购房登记应当采取网上登记方式,登记购房人上传本人及家庭成员的身份证明、婚姻证明、户籍证明等购房资格证明资料,房地产开发企业对登记购房人符合限购政策情况进行核对,对不符合限购政策的登记购房人不予登记。登记购房人自当期登记之日起至摇号选房结果公示止,不得参加其他项目的购房摇号登记。 六、购房登记截止后,房地产开发企业应按照刚需购房人和普通购房人分类编制《登记摇号名册》,在销售现场公示后送达公证机构,同时报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市司法局。公示时间不少于2日。 在登记期限内,符合登记规则要求的,当期登记购房人数与可售房源数之比小于1.5的房源,报经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核准后,由房地产开发企业自行销售,但不得变更登记规则设定的条件,否则,应重新按本《通知》要求进行购房登记。 七、公证机构受房地产开发企业委托主持公证摇号,邀请3至5名登记购房人代表参与,摇号应全过程进行录像保存。摇号排序结果应当经公证机构确认后,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销售现场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2日。 八、摇号步骤。(一)选房资格摇号。1.由刚需购房人进行选房资格摇号,选房资格名额不少于准售房源总数的30%。如刚需购房人数少于准售房源总数的30%的,所有刚需购房人直接获得选房资格;2.由普通购房人进行选房资格摇号。刚需购房人在本类别选房资格摇号未中的,可参与普通购房人类别选房资格摇号。选房资格名额和准售房源总数之比为1:1;3.选房资格摇号未中的登记购房人参加递补选房资格摇号,递补选房资格摇号名额为准售房源总数的20%;4.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将摇中的选房资格、递补选房资格购房人相关材料报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开展购房资格审核。如摇中选房资格的购房人未能通过购房资格审核,则由通过购房资格审核的递补选房资格购房人按摇号先后依次递补。(二)选房顺序摇号。由获得选房资格并通过审核的购房人统一进行选房顺序摇号,根据摇号结果产生的先后排序即为选房排序;获得递补选房资格并通过审核的购房人摇号顺序同时作为递补选房排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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