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重整、真逃债”:“破”的是谁的“产”? 宋一欣说,作为一项重要的商事基本法,新《破产法》实施三年多以来,在依法正确审理企业破产案件,防范和化解企业债务风险,规范市场主体退出机制,维护市场运行秩序,都发挥了重要作用。新《破产法》的亮点之一就是设立了重整制度,规定了破产重整程序,这有利于上市公司的重组。截至目前,已有30多家上市公司进入破产重整程序。 依照法律保护程序,将尚未审结的或有的债归于中止,对债务人财产的诉讼保全措施被解除,对债务人的执行被中止,对个别债权人的债务清偿无效,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有权停止履行,等等。的确,通过破产重整程序,最大限度地为债务人豁免了债务,为其提供了重生的机会。“但这一切措施都不应当以牺牲其他利益主体的债权人、出资人、关联企业乃至债务人职工合法权益为代价,而使债务人、控股股东、重组方借破产重整程序而自肥。”宋一欣说,否则,就违背了新《破产法》立法的本意与初衷。 但事实上已经出现了这样的现象,举例来说,债务人不符合法定重整条件的,却被裁定准予破产重整;债务人宣称无力清偿债务之时,居然有闲款超比例竞拍子公司财产,并将优先债权变成普通债权而影响普通债权人利益;指定的破产管理人,被债权人斥责为其表现有失公正;未经债权人表决通过的重整计划草案,居然上了法院的批准裁定书中;同样的普通债权,居然可以按金额大小而分列之,普通债权若干万元以下(含本数)按 100%清偿,若干万元以上按5%清偿,显失公平等等。 在谈到目前出现的上市公司以“假重整、真逃债”方式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现象,且有蔓延势头时,宋一欣认为,对“假重整,真逃债”行为,应当采取综合措施,多管齐下,合力防范,即进一步完善与细化破产法律制度、尽快出台破产法司法解释,加强法院对破产重整申请人、债务人、控股股东、重组方、破产管理人的规制及依规定、依程序办事的监督,加强债权人、出资人(非控股股东)、关联企业乃至债务人职工在破产重整过程中的发言权、异议申请权与司法救济权,加强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审理上市公司破产重整案件时的检查、指导与监督,加强中央政府有关监管机构及地方政府对债务人、控股股东、重组方在破产重整过程中行为的监督与规制。 而作为利益主体的债权人、出资人、关联企业乃至债务人职工也应积极主动地学法、知法,依法维护自身权益,或在破产重整过程中聘请专业律师为自己主张权益、保障权益。 推荐阅读 2010最抠门基金公司 <<上一页123下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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