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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侵权花样百出 专家支招以“新”对“新”

2011-3-15 8:40:40  文章来源:不详  作者:佚名
关键词:基金评论
核心提示:第1页:证券侵权花样百出专家支招以“新”对“新”第2页:“假重整、真逃债”:“破”的是谁的“产”?第3页:“股改”承诺言而无信:先反映后起诉!目前证券市场出现“老鼠仓”,“假重整、真逃债”和上市公司大股东不兑现“股改”承诺等行为——随着

  “股改”承诺言而无信:先反映后起诉!

  上海华荣律师事务所律师许峰说,在“股改”的时候,大股东为换取非流通股的流通权,往往承诺分红、资产注入、上市公司几年之内的业绩保证等。当上市公司已进入承诺履行期,达到履行承诺的条件时,却出现了部分上市公司大股东不兑现承诺的现象,对上市公司及中小股东的权益造成损害。

  许峰建议投资者从以下途径进行维权:向监管机构举报,通过行政手段督促大股东履行股改承诺。在中国目前的法律环境下,中小股东向证监会及各地证监局、证券交易所等机构进行举报,大股东涉及国资的,可向国资委等部门反映,请求该类机构对大股东股改承诺履行情况进行调查,督促大股东履行股改承诺,是最为直接、快速和有效的手段。事实上证券监管部门也已经通过责令整改等形式对未履行股改承诺的一些大股东施加了压力,应该说最终结果会比提起股东代表诉讼好很多。

  “中小股东可以虚假陈述为由提起证券虚假陈述民事赔偿诉讼,要求大股东直接赔偿给中小股东损失,这也是一条维权之路。”许峰说,由于该类诉讼因赔偿结果直接归属到中小股东本身,具有很强的操作性,也容易调动中小股东的积极性。至于“股东代表诉讼”这条维权途径。许峰认为可以一试。

  “再说,毕竟诉讼从准备、起诉到受理、审理、判决等各个程序走完,是一个非常漫长的过程,尚不说最终结果输赢,即使真正打赢了股东代表诉讼的官司,可能中小股东也早已抛掉涉案股票,结果跟自己没有任何关系了。”许峰说。

  基于上述维权途径的优势和劣势,许峰认为,中小股东在遭遇大股东违背股改承诺后,如果与上市公司沟通无果,建议首先考虑合力向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等监管机构反映,无法得到有效回复或该类机构未采取有效行动的情况下,最后再考虑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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