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 优化退市指标 本次新规全面优化了现有的财务类、交易类、规范类和重大违法类四类强制退市指标体系。本文整理了退市新规主要修改及新增内容,如表1所示。 (1)交易类指标 将现有的“面值退市”明确为“1元退市”;并且新增了“市值退市”,即连续20个交易日的每日股票收盘总市值均低于人民币3亿元。 (2)财务类指标 财务类退市指标的一大变化是,对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后的下一年度财务指标进行交叉适用。新规明确表明,“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相关财务指标触及本节规定的财务类强制退市情形的,本所对其股票实施退市风险警示。上市公司最近连续两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相关财务指标触及本节规定的财务类强制退市情形的,本所决定终止其股票上市。” 而在原规则下,上市公司连续触及同一条财务类指标才会被暂停上市。因此,在以往退市实践中,上市公司在连续两年亏损或净资产为负值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后,在下一个会计年度通过各种“财技”打擦边球,实现“报表式”盈利。即使年审会计师事务所因前述情况对公司出具了无法表示意见审计报告,公司股票也能规避退市。本次改革将审计意见退市指标纳入财务类退市类型,并和其他财务指标交叉适用。例如,上市公司如第一年触及净资产为负、净利润和营业收入的组合指标或审计意见类型任一指标,其股票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第二年如再次触及净资产为负、净利润和营业收入的组合指标之一,或者年报被出具保留意见、无法表示意见或否定意见,其股票将直接终止上市,彻底堵住规避空间。 从具体指标来看,取消了现有的单一净利润和营业收入指标,修改为财务组合指标,即扣非前后净利润较低者为负并且营业收入低于1亿元。需要注意的是,新规特别强调:“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为准,所述“营业收入”应当扣除与主营业务无关的业务收入和不具备商业实质的收入。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的净利润孰低者为负值的,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或者更正公告中披露营业收入扣除情况及扣除后的营业收入金额;负责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就公司营业收入扣除事项是否符合前述规定及扣除后的营业收入金额出具专项核查意见。公司未按规定扣除相关收入的,交易所可以要求公司扣除,并按照扣除后营业收入金额决定是否对公司实施退市风险警示。 (3)规范类指标 新增“信息披露、规范运作存在重大缺陷且拒不改正”和“半数以上董事对于半年报或年报不保真”两类情形,并细化具体标准。 (4)重大违法类指标 在原来信息披露重大违法退市子类型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财务造假退市判定标准,新增财务造假的量化标准。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