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 过渡期安排 新规以2020年度作为首个起算年度进行规则适用。交易所还对存量暂停上市公司和风险警示公司均设置了过渡期安排。具体如下: 1、对于新《上市规则》生效实施前已经被暂停上市的公司,本所后续适用原《上市规则》决定公司股票是否恢复上市或终止上市,适用原《上市规则》及原配套业务规则实施恢复上市或终止上市相关程序。 2、对于新《上市规则》生效实施前未被暂停上市的公司,在适用新《上市规则》规定的财务类强制退市情形时,以2020年度作为首个起算年度;在适用新《上市规则》项规定的重大信息披露违法强制退市情形时,以2020年度作为首个起算年度。 3、对于新《上市规则》生效实施前因触及原《上市规则》规定情形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公司,以及已经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的公司,在公司2020年度报告披露前,对其股票继续实施退市风险警示或其他风险警示;在公司2020年度报告披露后,适用新《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决定对其股票是否实施退市风险警示或其他风险警示。 4、对于在2020年年度报告披露后,出现2018年度至2020年度连续亏损但未触及新《上市规则》规定的财务类强制退市情形的公司,对其股票实施其他风险警示;在公司2021年年度报告披露后,适用新《上市规则》有关规定决定是否撤销对其股票实施的其他风险警示。 5、对于新增的市值退市指标,自新规发布满6个月后(即2021年7月1日)起施行。对于2020年12月31日股票收盘价低于1元人民币的股票,新规生效实施前后股票收盘价连续低于人民币1元的交易日连续计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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