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项责任义务 在责任义务方面,《办法》共提出了13条要求,在各章中数量最多,包括主动学习监管规定、配合风险处置、利润分配等。 如第二十八条规定,银行保险机构发生重大风险事件或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银保监会或其派出机构采取风险处置或接管等措施的,银行保险机构大股东应当积极配合开展风险处置,严格落实相关监管措施和要求,主动维护银行保险机构经营稳定,依法承担股东责任和义务。 第三十五条规定,银行保险机构大股东应当支持银行保险机构根据自身经营状况、风险状况、资本规划以及市场环境调整利润分配政策,平衡好现金分红和资本补充的关系。银行保险机构存在情形之一的,大股东应支持其减少或不进行现金分红:资本充足率不符合监管要求或偿付能力不达标的;公司治理评估结果低于C级或监管评级低于3级的;贷款损失准备低于监管要求或不良贷款率较高的;银行保险机构存在重大风险事件、重大违法违规情形的;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为不应分红的其他情形。 此外,《办法》第五十条还规定,银行保险机构大股东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违反第七条、第八条、第十四条规定的,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依法限制其股东(大)会召开请求权、表决权、提名权、提案权、处分权等相关股东权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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