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货交易所交易规则及其实施细则中规定的其他情形。
期货交易所宣布进入异常情况并决定采取紧急措施前应当报告中国证监会。 第八十九条 期货交易所宣布进入异常情况并决定暂停交易的,暂停交易的期限不得超过3个交易日,但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延长的除外。 第九十条 期货交易所应当以适当方式发布下列信息: (一) 即时行情; (二) 持仓量、成交量排名情况; (三) 期货交易所交易规则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信息。 期货交易涉及商品实物交割的,期货交易所还应当发布标准仓单数量和可用库容情况。 第九十一条 期货交易所应当编制交易情况周报表、月报表和年报表,并及时公布。 第九十二条 期货交易所对期货交易、结算、交割资料的保存期限应当不少于20年。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九十三条 期货交易所制定或者修改章程、交易规则,上市、中止、取消或者恢复交易品种,上市、修改或者终止合约,应当经中国证监会批准。 第九十四条 期货交易所应当对违反期货交易所交易规则及其实施细则的行为制定查处办法,并报中国证监会批准。 |
|
||
|
没有任何图片文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