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管指标标准,确保客户的交易安全和资产安全。
第四十九条 期货公司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以专业的技能,勤勉尽责地执行客户的委托,维护客户的合法权益。 期货公司应当避免与客户的利益冲突,当无法避免时,应当确保客户利益优先。 第五条 除《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二十六规定的情形外,下列人员不得以本人或者他人名义从事期货交易: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二)期货公司的工作人员及其配偶; (三)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期货交易所、期货保证金安全存管监控机构和中国期货业协会的工作人员及其配偶。 第五十一条 客户开立账户,必须出具中国公民身份证明或者中国法人资格或者其他经济组织资格的合法证件,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十二条 期货公司在为客户开立账户前,应当向客户出示《期货交易风险说明书》,由客户签字确认已了解《期货交易风险说明书》的内容,并签订期货经纪合同。期货公司不得为未签订《期货经纪合同》的客户开立账户。 《〈期货经纪合同〉指引》、《期货交易风险说明书》的内容和格式由中国期货业协会制定。 期货公司应当根据《〈期货经纪合同〉指引》及时更新《期货经纪合同》格式文本,报中国期货业协会审查备案,并报住所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期货公司对外发布的广告宣传材料,应当自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报住所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第五十三条 期货公司应当向客户充分揭示期货交易的风险,在其营业场所备置期货交易相关法规、期货交易所业务规则,并公开相关期货经纪业务流程、相关从业人员资格证明等资料供客户查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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