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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货公司管理办法

2009-8-17 9:10:27  文章来源:不详  作者:佚名  【字体:
算报告的内容确认,也未在期货经纪合同约定的时间内提出异议的,视为对交易结算报告内容的确认。

  客户有异议的,期货公司应当在期货经纪合同约定的时间内予以核实。

  第六十二条 期货公司应当制定并执行错单处理业务规则。

  第六十三条 期货公司应当建立客户资料档案,除依法接受调查和检查外,应当为客户保密。

  第六十四条 期货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客户投诉处理制度。期货公司应当将客户的投诉材料及处理结果存档。

  第六十五条 期货公司之间或者期货公司与客户之间发生期货业务纠纷的,可以提请中国期货业协会、期货交易所调解处理。

  第六十六条 客户与期货公司的委托关系终止的,应当办理相关的销户手续。期货公司不得将客户未注销的资金账号、交易编码借给他人使用。

  第六十七条 期货公司应当建立交易、结算、财务数据的备份制度。

  有关开户、变更、销户的客户资料档案应当自期货经纪合同终止之日起至少保存20年;交易指令记录、交易结算记录、错单记录、客户投诉档案以及其他业务记录应当至少保存20年。

  期货公司以电子数据方式保存或者备份相关资料的,应当确保电子数据的真实、可靠,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电子数据被篡改、损毁,保存的电子数据资料应当能随时转化为纸质形式。

  第六十八条 期货公司可以委托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机构从事中间介绍业务。

  第五章 客户资产保护

  第六十九条 期货公司存管的期货保证金属于客户所有,除依据《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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