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货公司或者营业部实施定期或者不定期的现场检查。
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可以对辖区内期货公司或者营业部实施现场检查。 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履行职责进行检查时,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出示合法证件和检查通知书,不得泄露所知悉的商业秘密。 第八十五条 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有权采取下列措施,对期货公司或者营业部的经营管理、业务活动、财务状况等进行检查: (一)询问期货公司及其营业部的工作人员,要求其对被检查事项作出解释、说明; (二)查阅、复制与被检查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 (三)查询期货公司及其营业部的期货保证金账户; (四)检查期货公司及其营业部的交易、结算及财务等电脑系统。 第八十六条 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为期货公司可能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要求其聘请中介服务机构进行专项审计、评估或者出具法律意见: (一)期货公司的年度报告、月度报告或者临时报告等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二)违反有关客户资产保护和期货保证金安全存管监控规定或者风险监管指标管理规定; (三)中国证监会根据审慎监管原则认定的其他重大情形。 期货公司应当配合有关中介服务机构工作,如实提供有关文件和资料。 第八十七条 期货公司及其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关联人,为期货公司提供相关服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等中介服务机构涉嫌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与其负责人以及相关工作人员进行监管谈话,责令改正,出具警示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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