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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业尝试营销员身份双轨制

2012-12-4 9:38:39  文章来源:北京商报  作者:崔启斌
核心提示:“借鉴台湾中国人寿采取的双重合约制度,既能解决保险营销员基本保障和归属感问题,又能继续运行高效的激励机制。除了一线业务的利益不能得到保障外,营销员在保险公司享受的福利有限,还要缴纳双重税,这个群体普遍没有归属感。
  颠覆

  现行营销体制核心——“基本法” 面临颠覆

  十八大召开前夕,9月14日,保监会发布了《关于坚定不移推进保险营销员管理体制改革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进一步强调了推进保险营销员管理体制改革的必要性和紧迫性,明确了改革的基本原则和工作目标,提出了推进改革的主要任务和政策措施。

  这是时隔两年后,继2010年9月下发《关于改革完善保险营销员管理体制的意见》正式启动保险营销员管理体制改革工作后,保监会对各保监局、保险公司、保险中介、保险行业协会及保险学会下发的关于营销员管理体制改革的又一重磅文件。

  被侵蚀的利益

  所谓保险公司(主要是寿险公司)“基本法”是指保险公司对保险营销员展业、晋升及奖惩等方面的管理办法。有业内人士称,从实质上看,“基本法”是保险公司对利益分配所实行的办法。

  在现行的“基本法”要求下,寿险公司的营销队伍呈“金字塔”型,营销员们被划分为四到五个级别,这意味着经过上面层级领导的“抽血”后,最底层营销员应该获取的佣金提成利益相对有限。因此,“基本法”所导致的最主要问题就是利益分配不公,一线营销员的利益不能得到切实保障。

  同时,“基本法”还是导致诸多行业问题的因素之一。由于人员的增长是“基本法”考核的指标之一,而一线营销员压力大且利益易被侵蚀,因而相当一部分的营销员倾向于组建团队而非销售。忙于“拉人头”的营销员只顾增员,不顾新人的素质培养,势必拉低行业营销员整体素质,在劣币驱逐良币因素下,导致营销员素质每况愈下的恶性循环。而层级的划分总体是以营销员进入公司的时间先后排序,而非以能力排序,也不符合现代公司治理的要求。

  除了一线业务的利益不能得到保障外,营销员在保险公司享受的福利有限,还要缴纳双重税,这个群体普遍没有归属感。

  “现在来看,300万保险营销员群体的身份、待遇等问题已经到了一个必须解决的程度。” 某中介公司高层管理人员蒋先生对记者表示,现在劳动法保护不了营销员,因为他们不属于保险公司劳动用工。“那他们属于谁呢?是属于个体户,因为他们被征收营业税,但他们又没有在工商局登记注册。”所以实际上,营销员群体处在“三不管”地带,这对营销员是很不公平的。

  改革直指“基本法”

  保监会近日下发的《关于坚定不移推进保险营销员管理体制改革的意见》明确了改善保险营销员的待遇和保障;建立规范的保险营销激励制度等6项主要任务和政策措施,直指保险公司“基本法”的弊病,给业内带来乐观期待。

  上述的蒋先生认为,《意见》的出台指示了营销员制度“扁平化”的方向,对保障一线营销人员的利益有重要作用,同时现行的层级制也将面临挑战,保险公司必须考虑营销员管理制度的改革了。

  而对《意见》中提出的政策措施,中央财经大学保险学院教授郝演苏解读出的重点包括:鼓励探索保险营销新模式、新渠道;禁止营销员或营销团队自行招募营销员;实施保险营销人员素质持续改善计划;保险公司要采取多种形式,为营销员提供法律身份、薪酬待遇和社会保障;改变以扩张人员数量为基础的激励机制,减少营销队伍层级,加大对一线营销人员的支持力度。

  在此基础上,郝演苏断言,保监会《意见》使现行营销体制的核心“基本法”面临颠覆性的政策动作。

  “目前的管理体制并没有取缔,但在《意见》的指导下,这种体制的覆盖面将逐步缩小。”不过他提醒,不能指望《意见》一出台,制度就迅速转变过来,“指导意见推出只有不到两个月,不会发生明显的变化,3到5年内实现一定程度的改变。”

  郝演苏还表示,“监管当局多年推动营销体制改革,一些理解政策到位的偶像或精英营销员已通过组建或加盟专业保险中介机构转型为职业销售经理人。”

  他进一步向《证券日报》保险周刊记者解释自己的观点:有些处于“金字塔”塔尖的销售顶级人物,看到了政策风向发生变化,产销分离已是大趋势,他们率先采取了动作,加入中介机构或干脆自己创业。“如能坚定不移推进营销体制改革,则是行业福音。”他表示。(证券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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