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金融网主办
   | 网站首页 | 金融焦点 | 银行 | 股票 | 基金 | 保险 | 期货 | 股评 | 港股 | 美股 | 外汇 | 债券 | 黄金 | 理财 | 信托 | 房产 | 汽车 | 行情中心 | 
»您现在的位置: 第一金融网 >> 股票 >> 主力动向 >> 正文

主力最新动向:场外资金大举入市 47股受险资青睐

2013-3-15 8:50:19  文章来源:不详  作者:佚名
核心提示:==本文导读==47股受险资青睐持股数环比降六成A股资金再现围城:场外资金入市场内却撤离机构席位成18.5亿元大宗交易阔绰买家年初以来大小非公告减持212亿元QDII业务资格财务指标门槛将降低QDII

  QDII业务资格财务指标门槛将降低

  证券时报记者 郑晓波

  昨日,中国证监会就《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简称《试行办法》)及其配套规则修订草案,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此次修改降低了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QDII)业务资格的财务指标门槛,同时调整了QDII产品投资金融衍生品的市场范围。

  此次修订调整了证券经营机构QDII业务的资格准入条件,适当降低了QDII业务资格的财务指标门槛,同时加强对人员配备的要求。例如,对基金管理公司,取消了净资产不少于2亿元、经营基金管理业务2年以上、资产管理规模不少于200亿元的规定;对证券公司,取消了净资本不低于8亿元、经营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业务1年以上的规定。修改后,在人员配备、公司治理、内控制度、规范经营等方面符合条件的公司均可申请QDII业务资格。

  同时,此次修订豁免基金管理公司境外子公司担任QDII业务的境外投资顾问的条件,理顺母子公司的合作机制。根据《试行办法》,QDII业务的境外投资顾问必须经营证券投资管理业务5年以上且管理资产规模达到100亿美元。对于证券公司境外分支机构,《试行办法》豁免了上述限制。对于基金管理公司境外分支机构,由于《试行办法》制订时尚未开始设立,未予以一并豁免。因此,基金管理公司的境外分支机构目前还无法担任QDII业务的境外投资顾问。为理顺基金管理公司与境外子公司的合作机制,比照《试行办法》对证券公司境外分支机构的处理,此次修改豁免了基金管理公司境外分支机构担任投资顾问的条件。

  此次修改还调整了QDII产品投资金融衍生品的市场范围。根据《试行办法》配套规则,QDII产品投资金融衍生品时,只能投资于证监会认可的境外交易所上市交易的产品,并且具体列出了交易所名单,这些交易所均属于已与证监会签署监管合作备忘录(MOU)的国家或地区。由于与证监会签署MOU的国家或地区不断增加,但证监会认可的交易所清单却难以同步修改,限制了QDII产品的投资范围和灵活性。为此,此次修改将QDII产品投资金融衍生品的市场范围由“证监会认可的境外交易所”调整为“与证监会签署监管合作备忘录(MOU)的国家或地区的交易所”。

  此外,根据新修订的《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和《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以下简称《集合细则》),相应调整有关内容。2012年10月,证监会发布实施新修订的《管理办法》和《集合细则》,其中与《试行办法》及配套规则有关的修订内容主要包括:取消证券公司设立集合计划审批,改为事后向证券业协会备案;适当扩大集合计划托管机构的范围;对限额特定资产管理计划作出特别规定。为此,证监会相应调整了《试行办法》及配套规则的有关内容,与新修订的《管理办法》和《集合细则》保持一致。

  另外,证监会还将《关于实施<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修订为《关于实施<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有关事项的规定》。 (证券时报网)

分享到: 分享到腾讯微博 | 分享到新浪微博 | |
第一金融网免责声明:
1、本网站中的文章(包括转贴文章)的版权仅归原作者所有,若作者有版权声明的或文章从其它网站转载而附带有原所有站的版权声明者,其版权归属以附带声明为准。
2、文章来源为均为其它媒体的转载文章,我们会尽可能注明出处,但不排除来源不明的情况。转载是处于提供更多信息以参考使用或学习、交流、科研之目的,不用于 商业用途。转载无意侵犯版权,如转载文章涉及您的权益等问题,请作者速来电话和函告知,我们将尽快处理。来信:fengyueyoubian#sina.com (请将#改为@)。
3、本网站所载文章、数据、网友投稿等内容纯属作者个人观点,仅供投资者参考,并不构成投资建议,与第一金融网站无关。投资者据此操作,风险自担。如对本文内容有疑义,请及时与我们联系。
发表评论

【发表评论】(网友评论内容只代表网友观点,与本站立场无关!)
 姓 名:
 评 分: 1分 2分 3分 4分 5分
 评论内容:
验证码: *
  • 请遵守《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管理规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其他各项有关法律法规。
  • 严禁发表危害国家安全、损害国家利益、破坏民族团结、破坏国家宗教政策、破坏社会稳定、侮辱、诽谤、教唆、淫秽等内容的评论 。
  • 用户需对自己在使用本站服务过程中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直接或间接导致的)。
  • 本站管理员有权保留或删除评论内容。
  • 评论内容只代表网友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
  • 专题栏目
    全站专题

    |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关于我们 | 友情链接 | 版权申明 | 文章列表 | 网站地图 | 征稿启事 | 广告服务 | 意见反馈 |

    Copyright©2006-2013 afinance.cn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第一金融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