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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业分类监管制度实施

2009-1-5 9:09:53  文章来源:不详  作者:佚名  【字体:

  保监会近日下发通知称,分类监管制度于1月1日运行。按照偿付能力充足率,公司治理、内控和合规性风险指标,资金运用风险指标,业务经营风险指标和财务风险指标五大类监测指标,将产寿险公司分为A、B、C、D类,并采取不同的监管措施。

  通知称,A类公司是指偿付能力达标,公司治理、资金运用、市场行为等方面未发现问题的公司,保监会不对其采取特别的监管措施。B类公司指偿付能力达标,但公司治理、资金运用、市场行为等方面存在一定风险的公司,保监会可采取监管谈话、要求公司限期整改所存在的问题、针对所存在的问题进行现场检查等一项或多项措施。

  C类公司指偿付能力不达标,或公司治理、资金运用、市场行为等方面存在较大风险的公司,保监会除可采取对B类公司的监管措施外,还可以根据公司偿付能力不达标的原因采取全面检查、责令增加资本金、限制向股东分红、限制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水平和在职消费水平、责令拍卖资产或者限制固定资产购置、限制资金运用渠道或范围等一项或多项措施。

  D类公司指偿付能力严重不达标,或者公司治理、资金运用、市场行为等至少一个方面存在严重风险的公司,保监会除可采取对B、C类公司的监管措施外,还可以采取整顿、接管或中国保监会认为必要的其他监管措施。

  通知指出,保监会将在每年初根据上一年度审计后的数据,对保险公司进行一次全面评价分类,决定监管措施。在此基础上,每季度评估一次,对年度评价结果和监管措施进行相应调整修正。今年上半年,保监会将根据保险公司2008年末信息进行的首次分类评价。

  保监会有关负责人表示,分类监管的目标是防范风险,监管部门可以集中有限的监管资源,用于对风险较高公司采取有针对性的监管措施,跟踪分析,从而加大防范和化解风险的力度。

  此外,为配合分类监管的实施,保监会将在分类监管信息的基础上,从保险业务、财务、资金运用、合规、偿付能力等方面入手,选定重点检查的保险机构,同时在进行综合性检查时,仍重点考虑风险状况比较突出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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