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进一步规范保险公司资本保证金管理工作,加强资本保证金监管。在对《保险公司资本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进行修订的基础上,5月18日,保监会出台了《保险公司资本保证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管理办法》在《暂行办法》的基础上对存放银行条件、完善资本保证金备案程序、强化资本保证金监督管理等方面作出了重大修订。其中,《管理办法》提高了保险公司资本保证金的存放门槛,要求保险公司资本保证金存放银行净资产不得低于200亿元。 《管理办法》所称资本保证金,是指根据《保险法》的规定,保险公司成立后按照其注册资本总额的20%提取的,除保险公司清算时用于清偿债务外不得动用的资金。 《管理办法》首先增加了存放银行的家数。《暂行办法》规定,资本保证金应存放于一至三家银行,但是随着保险公司快速发展和资本金的不断增加,这一规定产生的资本保证金存放的集中度风险也不断增加,特别是对大型保险公司,这一问题比较突出。为了分散风险,《管理办法》规定保险公司应当选择两家以上商业银行作为资本保证金存放银行。 同时,《管理办法》还提高了存放银行的门槛。公告显示,为了保证资本保证金的安全,应将其存放于实力雄厚的银行。暂行办法规定“存放于注册资本40亿元的银行”,一方面,注册资本不能全面反映银行资本实力,另一方面,40亿元的门槛较低。因此,此次公布的《管理办法》规定存放银行净资产不少于200亿元人民币。 《管理办法》还规范了存放地点要求。公告显示,鉴于商业银行各级分支机构管理水平存在差异,为了保证资本保证金管理的安全、有效,《管理办法》规定资本保证金应存放在保险公司法人机构住所地、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或省会城市的指定银行。 《管理办法》对资本保证金备案程序进行了完善,规定保监会书面反馈对保险公司资本保证金备案资料的审核意见,并明确规定未经备案或保监会不予备案的,保险公司签订的资本保证金协议无效。 此外,相较于《暂行办法》,《管理办法》为了确保资本保证金的安全,增加了对资本保证金的两条限制性规定,即存期内不许变更资本保证金性质。部分保险公司盲目追求资金收益或将资本保证金作为发展业务关系的手段,频繁变更资本保证金性质,更换存放银行,存在安全存放的风险隐患,也不利于监管,因此,《管理办法》规定,到期前,保险公司不得变更资本保证金性质;为了降低资金风险,《管理办法》规定保险公司不得将资本保证金进行质押融资。 最后,《暂行办法》对保险公司处置资本保证金的行为,统一规定需要提交的资料,要求过于笼统,《管理办法》细化了不同的处置行为需要提交不同的申请资料,增加了操作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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