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石家庄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城乡居民意外伤害保险经办有关问题的通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城乡居民意外伤害保险经办区域 (一)平山县、栾城区、鹿泉区、元氏县、市本级(大学生)和桥西区参保的城乡居民意外伤害保险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分公司经办。 (二)行唐县、裕华区、高新区、深泽县、赵县和无极县参保的城乡居民意外伤害保险由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经办。 (三)灵寿县、新华区、藁城区、高邑县、矿区和正定县参保的城乡居民意外伤害保险由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分公司经办。 (四)赞皇县、新乐市、井陉县、化工园区、长安区和晋州市参保的城乡居民意外伤害保险由燕赵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经办。 二、城乡居民意外伤害保险申报流程 (一)石家庄市统筹区内定点医院住院 1、持社保卡办理住院; 2、住院三个工作日内将相关材料(意外伤害登记表、入院记录复印件、病历本复印件、影像报告复印件、120出车记录、患者身份证复印件等)送至医院医保科; 3、医院医保科为患者进行网上申报; 4、承保商业保险公司根据申报材料调查认定; 5、短信或电话通知患者结账; 6、患者办理出院结账直接享受医保报销。 (二)石家庄市统筹区外(异地)医院住院 1、电话备案(请拨打参保地意外伤害承保商业保险公司备案电话); [1] [2] 下一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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