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民政局: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老年人能力评估工作,依据省政府办公厅印发的《青海省关于推进养老服务发展的若干措施》(青政办﹝2020﹞30号)相关要求,参照民政行业标准《老年人能力评估》(MZ/T039—2013),省民政厅制定《青海省老年人能力综合评估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地参照执行。 青海省民政厅 2020年10月30 日 青海省老年人能力综合评估办法 第一条 评估目的。为规范我省老年人能力评估工作,根据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青海省推进养老服务发展的若干措施》(青政办﹝2020﹞30号)要求,参照民政行业标准《老年人能力评估》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评估对象。我省辖区内申请享受政府购买养老服务或照护服务政策待遇的60周岁以上老年人;其他主动提出申请的需要评估的60周岁以上老年人。重点评估对象是因伤病、残疾、衰弱等原因生活不能自理,以及持有明确医学诊断证明、经治疗六个月(含)以上仍不能生活自理的人员。 第三条 评估机构。在我省依法独立登记的企事业单位或社会组织,或在相关机构内部设置的独立评估部门,经省民政厅会同相关部门根据行业标准、资质条件及要求确定,并向全省公布机构名单,供各地选择。各地使用财政性资金进行评估的,须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 省民政厅会同相关部门依据机构服务质量、群众评价、考核评估等情况,建立评估机构的市场进入与退出机制,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四条 评估机构资质。评估机构应当具有企业、事业或社会服务机构法人资格,能够独立开展老年人能力评估工作,具有独立开展评估工作所需的相关专业人员、办公场所、服务设施和资质。 一个评估机构当中,至少应有受过专业培训的5名评估员(师)和督导员。评估工作人员应接受民政部门统一组织实施的评估专业知识和技能的培训和考试,成绩合格,经备案之后方可开展评估工作。 评估机构不得由养老服务机构(含普通养老机构、社区日间照料中心、养老服务社会组织)承担,不能同时经营养老服务机构。除政府部门统一安排的,评估机构原则上不得使用养老服务机构人员。 评估机构在取得开展评估工作项目合同时,应同期签署《青海省老年人能力综合评估工作承诺书》(附件4),承诺内容包括开展评估工作时保证客观公正公平、与养老服务机构开展的服务没有任何关联等。 第五条 评估人员。是由评估机构派出、具有老年人能力综合评估专业培训证书和掌握评估工具及方法的,对评估对象的能力综合情况和照护需求实施具体评估的工作人员。 第六条 评估人员资质。依照评估工作类型分为评估员(师)和评估督导员。 [1] [2] [3] [4] 下一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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