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上市后往往会对股东交易股票设置一定的锁定期,锁住了控股股东的同时,往往也锁住了那些获得股权激励等待变现的员工。甚至有的公司会像拼多多这样设定3年锁定期。 美、港、A三地关于上市后股权锁定期的规定是怎样的?在满足监管要求的前提下如何设置锁定期更加合理? 美股与内地不同,美国证监会对IPO锁定期(lock-up period)没有强制性规定,一般由公司与承销商签署锁定期协议(lock-up agreement)并在提交上市文件时一同披露,锁定期限制的对象通常是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高管和部分员工,有的还会包括VC这样的早期投资方。 虽然美国证监会并不强制要求IPO锁定期,但签署锁定期协议在美股市场已经是很普遍的做法了,承销商一般也会要求签署锁定期协议。 美股的锁定期一般约定为90-180天,比如2018年在纳斯达克上市的哔哩哔哩,在其招股说明书中可以看到,哔哩哔哩的董事、高管、现有股东(包括部分期权持有人)与承销商签署了锁定期协议,同意在招股说明书提交之日起180天内不得以任何方式出售、转让或处置任何ADSs、普通股或类似证券。 数据来源:哔哩哔哩招股书 由于美股市场对锁定期采取自由约定的灵活做法,很多上市公司为了避免相关受限人员在锁定期届满之后立即抛售股票造成公司股价下跌,也会采用更严格的锁定期条款,比如在2012年上市的Facebook,Facebook在IPO时披露的锁定期也是180天,结果在锁定期届满后,股价较发行价下跌了近50%,于是Facebook在2013年实施了更为严格的锁定期政策,分五个阶段解锁相关受限人员持有的股票。 可以看到,对于在美股上市的公司,IPO锁定期主要限制的还是公司的控股股东、董事、高管等大股东和核心人员,通常并不包括持有期权的大部分普通员工。不过,2018年在纳斯达克上市的拼多多采取了不同的做法。 拼多多在其招股说明书中披露了公司的2015年股权激励计划,其中期权成熟期为4年,每年成熟25%,并且,员工通过对已成熟的期权行权获得的Class-A普通股还有3年的锁定期(“受限股票”),该锁定期内员工不得卖出或转让任何受限股票,如果员工在锁定期内离职,公司有权以最初的行权价,即零对价回购员工获得的全部受限股票。 数据来源:拼多多招股书 拼多多这一操作在国内也引起了不小的讨论与争议,部分人认为这样的做法对员工来说过于严苛,就如拼多多在招股说明书中所述,相当于将期权的成熟期,即员工的服务期从4年延长到了7年,比起其他创业公司,这样的限制对员工来说确实一时很难接受。 但另一方面来说,由于拼多多成立仅3年即赴美上市,也就是说在拼多多上市之时,持有期权的员工都还未满服务期,很可能出现员工在上市后不久即期权变现离职的情况,行权后再锁定3年的做法一定程度上能够帮助发展快速的拼多多更长久地绑定核心员工。 总的来说,拼多多的做法是可以理解的,不过考虑到员工的接受程度与股权激励方案的激励性,参考Facebook的做法,如果能够分阶段解锁员工通过行权获得的股票,而不是“一刀切”地锁定三年,对于员工来说心理上更容易接受,也不会降低对公司与股权激励的信任,对公司来说也能实现核心员工的稳定。 港股对IPO锁定期与内地一样有明确的规定,简单来说,港股主板上市规则规定控股股东自交易日起6个月内不得以任何方式处置所持公司股票,自前述6个月届满之日起6个月内,不得丧失控制权(创业板则分别为12个月)。 这个规定只限制了控股股东,不过部分赴港上市公司的持股的董事、高管、员工等也会承诺与控股股东一同锁定6个月,比如年初在港股主板上市的快手在其招股说明书中陈述,所有现有股东与员工持股平台分别承诺自挂牌之日起6个月内不会处置任何所持股票及相关权益。 数据来源:快手招股书 内地 对比美股与港股,内地对IPO锁定期的规定就比较严格。 内地主板对控股股东与实际控制人的锁定期是36个月。对于自诞生起就受到科技公司热切关注的科创板,除了与前述主板一样的规定之外,还对核心技术人员规定了12个月的锁定期。另外,科创板还有一个关于锁定期的特殊规定,那就是“闭环原则”。 考虑到科技创业公司股权激励的人数多,证监会在2018年6月6日发布的【第17号公告】《关于试点创新企业实施员工持股计划和期权激励的指引》中首次提出,被纳入试点创新企业的公司可以适用“闭环原则”,为《公司法》对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不超过200人的限制提供了解决方案,后被科创板沿用。 适用“闭环原则”的公司,在计算股东人数时持股平台计算为1名股东,前提是持股平台上需全部为员工,且员工均应承诺36个月的锁定期,锁定期内只能向持股平台上的或其他符合条件的员工转让相关权益。 虽然“闭环原则”一定程度上为创业公司提供了便利,但36个月锁定期的“代价”确实比较沉重,如果是早期加入公司的员工,手上的期权在公司IPO前已经全部成熟,那么与拼多多的情况一样,这个规定就相当于延长了服务期。 在权衡整个服务期长短与变现力度后,老员工在公司上市之前或之后就放弃期权离职的情况在近几年也屡见不鲜。针对这种情况,公司可以在发展后期或在锁定期内开放在职回购的渠道,由持股平台上的代持人或GP回购老员工的部分期权,让员工得以期权变现的同时,也不影响公司适用“闭环原则”。 总结 总的来说,公司在设置期权成熟期时,也要同时考虑拟上市板块的IPO锁定期规定对员工是否有额外限制、限制是否过重,并且针对性、阶段性地开放回购变现的渠道,否则即便公司要上市了,员工还是会对手上的期权没有信心,那么公司实施股权激励也就失去了意义。 富途安逸(FUTU I&E)为企业提供一站式ESOP股权/期权激励管理,包括激励方案设计、税务筹划、信托设立及行权落地等全流程服务。 目前,富途已签约包括腾讯、小鹏汽车、泡泡玛特、同程艺龙、腾讯音乐、猎聘、斗鱼、中国燃气、荣昌生物、诺辉健康等近200家公司,其中10亿美金市值/估值以上的公司占比接近40%,是TMT、大消费、汽车物流、生物医药等多条赛道头部企业的首选服务商。 富途具有万人规模的行权落地实践经验,经过多年打磨,系统稳定性与业务流程上的体验日趋极致。此外富途ESOP完善的内控管理、安全的运行体系和专业的技术实力获得ISO27001报告、SCO1审计报告等多项国际权威标准认可,充分保障企业的数据安全和业务安全。 全自研的前中后台系统,让富途ESOP股权激励管理灵活性更强、响应更快。在公司侧,富途提供专业高效的管理员系统,让决策者清晰掌握期权现状,便捷管理;在员工侧,可视化的数据管理系统,让员工更直接地感受到激励的价值。 更多内容请关注富途IPO&ESOP微信公众号“富途安逸”,获得更多ESOP相关信息。 附:《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5.1.5 发行人向本所申请其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时,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应当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但转让双方存在控制关系,或者均受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一年后,经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申请并经本所同意,可豁免遵守前款承诺。 发行人应当在上市公告书中披露上述承诺。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5.1.6发行人向本所提出其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上市申请时,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应当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其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发行人应当在上市公告书中公告上述承诺。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一年后,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申请并经本所同意,可以豁免遵守上述承诺: (一)转让双方存在实际控制关系,或者均受同一控制人所控制; (二)因上市公司陷入危机或者面临严重财务困难,受让人提出的挽救公司的重组方案获得该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和有关部门批准,且受让人承诺继续遵守上述承诺; (三)本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 2.4.4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减持本公司首发前股份的,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得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和间接持有的首发前股份,也不得提议由上市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二)法律法规、本规则以及本所业务规则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股份转让的其他规定。 发行人向本所申请其股票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承诺遵守前款规定。 转让双方存在控制关系或者受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后,可豁免遵守本条第一款规定。 2.4.5上市公司核心技术人员减持本公司首发前股份的,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和离职后6个月内不得转让本公司首发前股份; (二)自所持首发前股份限售期满之日起4年内,每年转让的首发前股份不得超过上市时所持公司首发前股份总数的25%,减持比例可以累积使用; (三)法律法规、本规则以及本所业务规则对核心技术人员股份转让的其他规定。 《科创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问答》 员工持股计划符合以下要求之一的,在计算公司股东人数时,按一名股东计算;不符合下列要求的,在计算公司股东人数时,穿透计算持股计划的权益持有人数。 1.员工持股计划遵循“闭环原则”。员工持股计划不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转让股份,并承诺自上市之日起至少 36 个月的锁定期。发行人上市前及上市后的锁定期内,员工所持相关权益拟转让退出的,只能向员工持股计划内员工或其他符合条件的员工转让。锁定期后,员工所持相关权益拟转让退出的,按照员工持股计划章程或有关协议的约定处理。 2.员工持股计划未按照“闭环原则”运行的,员工持股计划应由公司员工持有,依法设立、规范运行,且已经在基金业协会依法依规备案。 《香港交易所主板上市规则HKES Consolidated Main Board Listing Rules》 10.07(1) 发行人申请上市时提交的上市文件显示为发行人控股股东的个人或团体,不得并应促使相关登记持有人不得: (a)自上市文件披露控股股东持股比例之日起,至发行人的股票在交易所开始交易后6个月届满之日,处置或订立任何协议以处置或以其它方式设立与上市文件显示其为实际获益人的发行人的股票有关的任何期权、权利、权益或权利负担;或 (b)若在处置或在行使或强制执行该等期权、权利、权益或担保后,该个人或团体将不再是控股股东,自第10.07(1)(a)条所述期限届满之日起6个月内,处置或订立任何协议以处置或以其他方式设立与第10.07(1)(a)条所述的任何股票有关的任何期权、权利、权益或权利负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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