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11月09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签署了国务院令,公布了《国务院关于修改<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的决定》,此决定在原1995年颁发的《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的基础上进行了较大幅度的修改,要求在2014年1月1日起全面实施。为了实现新旧办法的良好对接及顺利过渡,2013年12月12日在国家外汇管理局的牵头组织下,人行各分行、省会城市中心支行、银行及各非银行金融机构相关人员参加了外管局外汇司对新办法进行全面剖析分析的视频学习,我行也组织相关人员在人行博兴支行参加此次学习。 此次学习从新办法修订原则及修订主要内容上进行了全面剖析。国际收支统计数据是一国对外经济状况的综合反映,也是进行国家宏观经济决策及调控的重要依据,此次修改主要以全面统筹涉外经济统计需要、遵循最新 国际标准及切实考虑申报主体需要为基础原则,以顺应涉外经济发展及外汇管理方式转变、对涉外交易监测预警提供数据支持及提高国家形象为目的对原办法进行了完善。从修改内容来看,首先,由于我国涉外交易范围的扩大,非中国居民通过境内金融机构办理跨境交易的规模迅速增长,而原办法仅仅规定了中国居民负有申报义务,无法适应我国对外经济开放的政策要求,因此新办法对统计收支的申报范围进行了重新规定,将非中国居民也纳入申报主体范围;其次,随着涉外交易类型及交易方式的多样化,跨境证券投资、金融衍生品、银行卡等新业务不断涌现,现有的国际收支申报统计申报强调交易直接参与者进行申报的要求无法满足数据采集的便利性及准确性要求,因此此次修改将申报范围扩大至提供登记结算、托管等服务的中介机构,在保证数据质量的前提下减轻了申报主体的负担;再者,1995年版《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主要关注了跨境资金流动的规模,忽视了对外资产负债存量,而国际金融危机的教训表明认清对外资产负债存量对制订科学的经济政策至关重要,因此,新办法第二条修改为“国际收支统计申报范围为中国居民与非中国居民之间发生的一切经济交易以及中国居民对外金融资产、负债状况”,强调了对外金融资产负债的申报要求。与此同时,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了《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制度》,对申报主体、申报内容及申报频度进行了规范及改进,进一步规范了对外金融资产负债申报。最后,针对申报主体范围的重新界定,对相应的责任及处分、处罚进行了规定。 此次视频会议全面解析了《国务院关于修改<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的决定》,为下一步的全面实施奠定了良好的基础,相关单位及机构应顺势而为,在积极贯彻落实新办法的同时加大宣传指导力度,促使我国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的全面实施,并从整体上进一步保障我国对外经济的健康持续发展。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