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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连洲:私募入局 公募松绑

2012-6-16 6:55:36  文章来源:不详  作者:佚名
关键词:基金评论
核心提示: “希望新的基金法能为低迷的基金行业吹进一股春风”。5月25日在上海21世纪资本市场年会上,被称为中国基金业之父的王连洲对新基金法寄予厚望。 “希望新的基金法能在有效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推动基金业的市场化竞争、实现投资环境的公平公正等方

“希望新的基金法能为低迷的基金行业吹进一股春风”。5月25日在上海21世纪资本市场年会上,被称为中国基金业之父的王连洲对新基金法寄予厚望。

“希望新的基金法能在有效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推动基金业的市场化竞争、实现投资环境的公平公正等方面取得较大突破和进步,再次激发起基民的信赖和热情,重铸基金行业曾经有过的辉煌。”王连洲如是表示。

私募基金纳入监管

对私募基金监管的争议由来已久。

“将私募基金纳入基金法中规范,制定综合的投资基金法,这是1999年开始基金立法的初衷和愿望,但由于种种原因,只出台了证券投资基金法,可谓种瓜得豆。”王连洲在论坛上表示。

而在本次新基金法中,私募基金被明确纳入监管范围。

王连洲表示,“应该深刻认识到,制定包括风险创业投资基金在内的投资基金法,对于调动社会闲置资金进入高科技项目,促进产融高效结合和PE/VC发展,推动科技转换为生产力以及产业整合和企业价值培养,缩短资金向实体经济有效转化路径,分散金融资产系统风险、优化国民经济结构、增强国家核心竞争力,不仅有必要,而且具有深远意义。”

本次基金法修订草案另一个引人注目的变动,就是增加了基金的组织形式:可以是契约型,也可以采取公司型和有限合伙型。

公募基金变堵为疏

据王连洲介绍,基金法修订草案中,还将允许基金从业人员及其家人、利害关系人买卖证券及其衍生品,但应当建立申报、登记、审查、处置管理制度,避免与其管理的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发生利益冲突。

王连洲表示,“这是基金从业人员长期以来的强烈诉求,限制国民投资权益,理由并不充分,以后有可能得到解决。”

而在新基金法中,基金公司的股东限制也得以放松。按照之前的规定,基金公司的发起人股东应为金融机构,而在新基金法框架下,这一要求被调整为“主要发起股东应当具有经营金融业务或者管理金融机构的经验、较好的经营业绩、良好的社会信誉和长期投资理念。”

公募基金的股权激励也在新基金法中有路径可循。

持有人利益优先

公募基金的公司治理结构也将得以改善。王连洲表示,修订草案稿规定,基金管理公司应当建立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明确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职责权限,保证公司独立运作。还规定上述人员在履行职责或行使权利时,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

“在座诸位不妨设想一下,如果现行的证券投资基金法中也有这一条规定的话,那么像有损基金持有人利益、违背持有人愿望的华夏、博时等基金公司高层无奈的变局,是否会减少一些呢?”王连洲反问道。

据其介绍,基金持有人的话语权按照修订草案稿规定,有所扩大。

王连洲表示,“修订草案稿规定,契约型基金可以设常设机构,由基金持有人大会选举的人员组成。基金持有人大会在现行的基金法中规定,先由基金管理人召集或者基金托管人召集,他们不召集的,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才有权自行召集。修订草案增加了先由契约型基金常设机构、公司型基金董事会召集的规定,而后是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

尚需直面现实

总结基金法修订案,王连洲认为,“亮点确实不少,希望尽快摆上审议日程。”

但另一方面,在其看来,“草案稿与当前基金市场急需面对和解决的一些根本性问题的要求相比,其针对性、操作性、三公原则的市场化导向性还不强。”

王连洲举例,基金公司是人力资本的集合,基金业人才跳槽频繁、高管纷纷离职,“以人为核心的公司,与其他以货币资本为核心的工商贸易公司能够一样对待吗?仅凭公权力的一张批文,就能值数十亿数百亿的钱,合理吗?对这些问题法律不予以触及,解决基金业的现实问题,恐怕力不从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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