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2-12-20
股票代码:601558 股票简称:华锐风电 编号:临 2012-043
债券代码:122115、122116 债券简称:11 华锐 01、11 华锐 02
华锐风电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1 年公司债券付息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华锐风电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发行的 2011 年公司债券(第一期)将于 2012 年 12 月 27 日支付 2011 年 12 月 27 日至 2012
年 12 月 26 日期间(以下简称“本年度”)的利息。根据《华锐风电科技(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 2011 年公司债券(第一期)募集说明书》有关条款的规
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期债券基本情况
1.债券名称:华锐风电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1 年公司债券(第一
期)。
2.核准情况:本期债券已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1]1610 号文件核准公
开发行。
3.债券简称及代码:本期债券 5NP3 品种债券简称为“11 华锐 01”,债券代
码“122115”;5 年期品种债券简称为“11 华锐 02”,债券代码“122116”。
4.发行总额:人民币 28 亿元,其中“11 华锐 01”为人民币 26 亿元,“11
华锐 02”为人民币 2 亿元。
5.债券期限:“11 华锐 01”为 5 年期,附第 3 年末发行人上调票面利率选择
权及投资者回售选择权;“11 华锐 02”为 5 年期。
6.债券年利率:“11 华锐 01”票面利率为 6.0%;“11 华锐 02”票面利率为
6.2%。
7.债券计息方式和还本付息方式:
本期债券采用单利按年计息,不计复利。每年付息一次,到期一次还本,最
后一期利息随本金的兑付一起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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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债券的起息日为 2011 年 12 月 27 日。债券利息自起息日起每年支付一
次。对于“11 华锐 01”,2012 年至 2016 年间每年的 12 月 27 日为上一计息年度
的付息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下同);如投资者行使回售选择权,则回售部分
债券的付息日为 2012 年至 2014 年每年的 12 月 27 日。对于“11 华锐 02”,2012
年至 2016 年间每年的 12 月 27 日为上一计息年度的付息日。
“11 华锐 01”的到期日为 2016 年 12 月 27 日;如投资者行使回售选择权,
则回售部分债券的到期日为 2014 年 12 月 27 日。“11 华锐 02”的到期日为 2016
年 12 月 27 日。本金及最后一期利息于上述到期日一并支付。
8.债券形式:实名制记账式公司债券。
9.担保人及担保方式:本期债券无担保。
10.信用级别:经联合信用评级有限公司跟踪评级,公司的主体长期信用等
级为 AA+,本期债券信用等级为 AA+。
11.债券受托管理人:瑞银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12.上市时间和地点:本期债券于 2012 年 1 月 18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
交易。
13.登记、托管、委托债券派息、兑付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
14.回购交易安排:经上证所同意,本期债券上市后可进行新质押式回购交
易,具体折算率等事宜按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的相关规定执行。
二、本次付息方案
按照《华锐风电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1 年公司债券(第一期)票
面利率公告》,本次付息方案如下:
1.“11 华锐 01”票面利率为 6.0%,每手“11 华锐 01”面值 1,000 元派发
利息为 60.00 元(含税);
2.“11 华锐 02”票面利率为 6.2%,每手“11 华锐 02”面值 1,000 元的本
期债派发利息为 62.00 元(含税)
三、本次付息债权登记日及付息日
1.本次付息债权登记日:2012 年 12 月 26 日
2.本次付息日:2012 年 12 月 27 日
2
四、本次付息对象
本次付息对象为截止 2012 年 12 月 26 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结
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本期债券持有人。
五、本次兑息办法
1.公司已与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签订《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协议》,委
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进行债券兑付、兑息。如公司未按时足额将债券兑息资金
划入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则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将根据协议终
止委托代理债券兑息服务,后续兑息工作由公司自行负责办理,相关实施事宜以
公司的公告为准。
2.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在收到款项后,通过资金结算系统将债券利息划付给
相应的兑付机构,投资者于
兑付机构领取债券利息。
六、关于向个人投资者征收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
本期债券个人投资者应缴纳公司债券个人利息收入所得税。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
得税将统一由各兑付机构负责代扣代缴并直接向各兑付机构所在地的税务部门
缴付。
本期债券的个人利息所得税征缴说明如下:
1.纳税人:本期债券的个人投资者;
2.征收对象:本期债券的利息所得;
3.征税税率:按利息额的 20%征收;
4.征税环节:个人投资者在兑付机构领取利息时由兑付机构一次性扣除;
5.代扣代缴义务人:负责本期债券付息工作的各兑付机构。
七、本期债券付息的相关机构
1.发行人
名 称:华锐风电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 59 号文化大厦
联 系 人:赵 洋、魏晓静、刘雯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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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010-62515566
传 真:010-62511713
2.保荐机构、牵头主承销商、债券受托管理人:
名 称:瑞银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联系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7 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 15 层
联 系 人:陈 茵、潘醒东
联系电话:010-58328888
传 真:010-58328964
3.托管人
名 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联 系 人:徐 瑛
办公地址:上海市陆家嘴东路 166 号中国保险大厦
电 话:021-68870114
邮 编:200120
特此公告。
华锐风电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2 年 12 月 20 日
4(交易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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