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侧重贷款条件方面的第一还款来源的充足性和稳定性。借款人的第一还款来源是否充足和稳定,直接关系到贷款能否按期足额收回。基层行在把握借款人的申贷条件方面,往往只注重借款人的收入水平,收入水平高,根据收入还贷比直接测算贷款额度就较高,而在收入稳定性方面往往容易被忽视,部分借款人由于从事经营业务,特别是一些私营个体业主可随意开出较高的收入证明,但这部分收入水平往往相当不稳定,造成我行按月(按季)分期还款的贷款不能按期收回,形成当期不良,部分贷款由于借款人收入不稳定或经营状况恶化,将直接造成贷款逾期、呆滞甚至形成坏帐。另外对部分保证性质的贷款,基层行在把握收入充足性时往往将其配偶及保证人的收入简单叠加,作为还贷来源,一旦贷款形成不良,我行直接向借款人配偶及保证人追索往往存在法律障碍,即使通过法律诉讼,也要在借款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情况下才可向其财产共有人(配偶)或保证人追偿。即使贷款本息被全部追回,也将造成贷款逾期时间过长,直接影响我行的贷款质量。因此我行将借款人第一还款来源的充足性和稳定性作为贷前调查的核心内容。 二、 强化贷款用途真实性的审核。由于个人贷款侧重于消费用途性质,而大部分个贷需求为经营性用途,造成我行个人贷款的用途往往不真实。部分基层行侧重于贷款量的扩张,将大部分经营性用途性质的贷款用消费性用途作掩饰,目前通用的做法是房屋装修或购置大额消费耐用品。提供的用途证明一般为房屋装修合同文本、购买大额消费耐用品合同或发票,这样在很大程度上会运用复印后涂改再复印的办法提供虚假的复印件,或者与房屋装修公司(主要为个体私营)随意签定虚假的房屋装修合同,作为申请我行个人消费贷款的用途凭证。为贷款能否按期收回从源头上埋下了隐患。因此我行要求在审核借款人贷款用途真实性上,要严格审核贷款用途中指明的购物、装修发票是否是原件,核实是否存在真实的商品交易,或从严核实房屋装修合同的真伪,达到从源头上控制贷款的用途性风险。 三、 核查评估抵、质物合法有效性及变现率。目前社会上评估中介机构多,由于社会评估中介机构均为自负盈亏经营性质,造成同一幢房产在不同中介机构评估的价值差别较大。借款人为了抬高申贷额度,想方设法提高评估价格,部分中介机构为了承揽业务,变相地为借款人提高评估价值的现象时有发生。从过去的实际操作中不难发现,有部分房产抵押贷款逾期后,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处置抵押房产时,由于评估值脱离实际变现购买水平,造成法院委托拍卖公司拍卖三次后仍无人购买,最终将房产直接裁给我行的情况发生,使我行不仅收不回不良贷款,还要支付房产裁定价值与所欠贷款本息的差额资金给借款人的怪现象发生。因此为了真实客观地反映抵押物的价值,我行要求基层行在办理抵押评估时,要聘用资质等级高,信誉度高的中介机构评估,同时要注意土地使用权性质是划拨还是出让性质,对房产的权属是否存在纠纷或存在法律处置障碍进行认真核查,对房产在贷款期限内的可处置变现水平进行评估预测。 四、核实保证人的保证能力和保证意愿的真实性。该行要求以法人作为保证人的,应与借款人及法人保证人的授权委托人面谈,同时到借款人的家庭、单位以及保证人单位调查核实法人担保资格是否符合规定,重点了解法人单位与我行有无信贷关系,信用等级,授信状况,基本帐户开户情况等。必要时要审核保证单位上年度(甚至前三年)经审计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等财务数据,以达到综合判断保证单位的担保能力。以自然人作为保证人的,我行要求须与借款人及保证人面谈,并到借款人、保证人的家庭及单位,调查核实提供资料是否真实、完整、合法、有效,同时要核实承担保证责任的意愿,主要包括提供担保并承担连带责任是否自愿、真实,是否取得其配偶的书面同意,是否涉及重大的债权债务纠纷或刑事处罚等。 五、加强贷后管理中催收记录和检查记录的及时、真实性。由于个人贷款借款人数量多,金额小,因此检查贷后检查人员的日常催收检查的及时性和真实性显得特别重要。我行要求贷后检查人员对重点客户特别是逾期违约客户应每日做详细真实的催收纪录,同时要定期检查抵质押物的价值安全因素,了解抵押人及其家人是否卷入经济纠纷,是否有违法犯罪行为,了解担保人的经济收入变化情况,作出详细记录。对催收、检查内容及时归档,建立健全贷后管理档案,为诉讼、核销不良贷款作充分准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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