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资整合形式之二:未来可能被集团公司(或者上海国资旗下其他控股的集团公司)旗下上市公司兼并
条件:
其一,公司主营业务的规模与市场竞争力一般;
其二,公司主营业务与集团公司(或者上海国资旗下其他控股的集团公司)旗下上市公司主业基本重叠;
其三,大股东已经拥有股份公司的绝对控股权或相对控股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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