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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私募基金的合法化之路依旧坎坷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不详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5-11 9:31:11
它们隐藏在阳光下,潜伏于深水之中,它们害怕过度严格管制,甚至于害怕关注,可它们同样渴望获得官方的认可,获得合法地位,以及满足其发展的阳光和雨露的眷顾,这就是我国证券市场中广大私募基金的共同心态。

  它们中的一部分先知先觉者已经悄然冒出头,通过和信托公司合作,获得发行阳光化私募基金产品的机会。等到更多的后来者开始拥往信托私募这条道路时才发现,门槛已经很高,排队者太多,阳光化之路更遥远了。

  目前,私募阳光化的主要途径就是和信托公司合作发行信托私募基金,这种阳光私募已经在国内衍生出“京沪模式”以及“深圳模式”。

  “京沪模式”以上海国投、华宝信托以及北国投为代表,信托公司和私募管理机构合作发行信托产品,信托购买者分一般受益人和优先受益人两类,两者投入资金比通常是1:2。优先受益人是普通公众投资者,通常只能获得相对固定的较低收益,年收益率往往在10%以内,其享受的好处是最低限度可以保本。一般收益人通常是私募管理机构,在赚钱的时候可以获得整只基金的收益,但是在亏损的时候要用自己的本金赔付。此类信托私募基金设定止损线,保证基金累计净值在优先受益人投资额以上。

  “深圳模式”以深国投和平安信托为代表,信托产品受益人只有一种类型,投资者直接分享投资收益,但是没有保底承诺。私募机构的身份是作为此信托产品的投资顾问公司,通常对投资收益按一定比例分成。“深圳模式”并没有强制性规定私募管理机构的认购比例,但私募机构通常会认购上百万乃至上千万元。由于“深圳模式”中,私募机构根据投资收益分成,更接近国际管理,更被广大私募机构认可。截至目前,深国投和平安信托共发行了20多只信托私募产品。

  深圳市太阳世纪投资咨询公司投资总监王志忠对曾经的合作伙伴刘明达羡慕不已,刘明达旗下的深圳市明达投资顾问公司已经和深国投合作发行了三只信托私募产品。王志忠说:“明达投资选择进军信托私募的时机非常好,2005年当时大盘正处于低位,信托私募也并没有被各方看好。明达一期发行之前,还只有赵丹阳和深国投合作发行两只赤子之心私募产品。”等到如今行情火热的时候,“等在这两家信托公司(深国投和平安信托)门外的私募机构已经排成长队了,信托公司选择私募机构的门槛也大大提高了。”王志忠说:“所谓门槛的提高,并不是私募机构自己投入的资金多少,而是一些隐性门槛,例如社会关系啊,个人简历等。私募基金经理个人简历成为最重要的考量指标,信托公司往往对下海的公募基金经理、曾经有过显赫的证券业从业经历的人员更感兴趣。在这方面看,长期隐在水面下的私募管理人员就没有任何吸引力。”

  在深圳鑫麒麟投资发展公司总经理郑炜看来,国内真正的私募基金只有信托私募这一种,另外投资型的公司可以算半个私募基金。公司制的私募基金,由客户出资共同成立投资公司。这种运作模式的好处就是权责利比较明确,具有合法的外壳;同样其局限性也很明显,首先是流动性比较差,吸引新资金也比较麻烦,每次增加新股东都需要变更工商注册资料,法律程序上比较麻烦。

  作为资深投资人士,郑炜曾经对私募基金阳光化有过深入思索。曾经有人提出有限合伙人制度推出后可以加速私募基金阳光化,郑炜认为这不具备可操作性。郑炜称,有限合伙人制和普通合伙制度都有一个问题:总要有一个承担无限责任的自然人或法人机构,而证券市场是一个具有很大风险的市场,投资亏损了通常是市场风险导致,由私募机构来承担无限责任显然是不合理的。而信托机构能成为私募机构阳光化的一个主要渠道,有一个重要原因是:信托产品本身蕴含投资者风险自担的因素。

  深圳市明达投资顾问公司老总刘明达透露,2006年私募机构在上海的一次小规模聚会上曾经探讨过通过证券公司来发行私募产品的可能性,当时认为和证券公司合作,只处在证监会的监管下,而信托私募却要同时涉及证监会和银监会两大监管机构。但是证券公司反应并不积极。另有私募人员分析说,证券公司不看好和私募机构的合作其实很正常,券商自身有着很强的研发能力,创新类券商可以发行集合理财产品,何必要让私募机构来分一杯羹呢。

  也许一家投资公司老总的话可以代表许多地下私募机构的意见:“我们也渴望政策层的阳光和雨露,规范才是行业发展的必经之路。但现实是,私募机构阳光化之路太窄,门(槛)太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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