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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晓明澄清股票操纵案 账户收益去向之谜仍未解开

2018/8/16 10:49:41  文章来源:一财网  作者:佚名
文章简介:8月15日凌晨,黄晓明在新浪微博发出声明,对高勇的操纵案做出解释说明。再者,高勇操纵的账户组中的14个个人证券账户拥有者到底是出借账户还是委托理财,也成为业界关注的焦点。

黄晓明澄清股票操纵案 账户收益去向之谜仍未解开_图1-1

  8月15日凌晨,黄晓明在新浪微博发出声明,对高勇的操纵案做出解释说明。

  从黄晓明的声明来看,其账户是历经三次辗转最后委托到高勇身上的。黄晓明称,自己的股票账户开立后由其母亲张某霞代为管理,自己并不认识高勇,其母亲将账户委托给高勇的合伙人路某理财,之后,经由路某介绍委托给高勇管理。

  尽管案件的审理已经结束,但仍给外界的广大看客们留下不少疑问。

  首先是获利钱款的去向问题,黄晓明在声明中即便撇清和高勇之间的关系,却并未透露通过高勇获利的资金最终去向何处。

  再者,高勇操纵的账户组中的14个个人证券账户拥有者到底是出借账户还是委托理财,也成为业界关注的焦点。

  “出借账户”还是“委托理财

  这起操纵案中,证监会仅对操纵主体高勇一人开出了高达17.9亿元的罚单,处罚书中并未对高勇账户组的个人证券账户拥有者做出处罚。

  对此,浙江裕丰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厉健律师认为,虽然证监会处罚决定书没有披露更多细节,但结论是明确的,即黄某、张某霞、黄晓明等没有参与操纵证券市场,因此无需承担操纵证券市场导致的法律责任。

  抛开处罚不谈,这起案件中这14个个人证券账户拥有者到底是出借账户还是委托理财?对此,第一财经记者通过采访了多位证券业务律师。

  “至于是‘出借’证券账户还是‘委托’炒股,就本案而言,主要还是‘委托’,即张某霞将黄晓明证券账户部分委托高勇管理。通常来说,委托炒股的资金来源、盈亏结果由委托人承担,具体买卖股票操作由代理人负责,代理人根据账户盈亏约定比例获取报酬或承担部分亏损。”厉健表示。

  那么,何为真正意义上的出借账户?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臧小丽律师对出借账户的定义做出了进一步的解释。

  臧小丽表示,如果账户由“A”的名字开的户,“A”并未往里面注入资金,把空的账户借给别人使用,让别人来操作,资金也是别人的,这才能称为出借。

  而按照证监会的认定,黄晓明的证券账户在开立之后由其母亲管理使用,后经人介绍账户委托给了高勇,账户涉案交易也是高勇做出的。“按照这个认定应该可以理解为,黄晓明自己开了户给母亲管理,她母亲又委托给别人,也就是这个账户里的钱是黄晓明自己的钱。这么说,只是买什么股票不买什么股票,什么时候买卖,听了别人的意见。”臧小丽据此分析认为,黄晓明只是委托高勇代为炒股理财,并不能定义为出借。

  “如果高勇帮黄晓明等人炒股,约定盈利分成模式,高勇在炒股过程中没有内幕交易,没有操纵市场这些违法行为的话,那么这个委托理财行为我认为是合法的。”臧小丽称。

  不过,她也认为,从目前的法律来说,可以说证券法律法规“存在一个漏洞”。

  类比来讲,如果某人有一辆车,他将车借给别人开,出了交通事故,需要赔偿,这个时候车主依据法律是要承担连带责任的;如果某人有房,但房给别人住,中间即使不闻不问,但借住的人利用房子做了违法的事情,作为房主按照法律可能也要承担一定责任。但类似的情况放在证券市场中,臧小丽认为,从目前的法律来看,严格去界定黄晓明是否真的有法律责任,尚无具体规则可以作为判定依据。

  出借账户应当“何罪”?

  那么,由此案引申出来的出借账户到底会面临哪些处罚?

  厉健介绍到,关于“借用”证券账户,通俗来说,是把自己的证券账户借给他人使用,资金来源、盈亏风险、股票买卖决策都是由他人完成,这是明显违反证券账户实名制,出借人需承担违反证券法规的责任。

  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证监会陈旭光律师称,除了《证券法》的第八十条规定“禁止法人非法利用他人账户从事证券交易;禁止法人出借自己或者他人的证券账户”外,证监会在2015年7月出台的《关于清理整顿违法从事证券业务活动的意见》也对出借账户做出明确规定:证券投资者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严格遵守证券账户实名制要求开立证券账户。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出借自己的证券账户,不得借用他人证券账户买卖证券。对违法从事证券活动的行为,中国证监会将依法查处;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

  事实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下称“中国结算”)6月刚刚发布的《关于加强证券违法案件中账户实名制相关主体自律管理的通知》(下称《通知》)里也对出借账户的相应处罚做出了明确规定。

  “具体而言,对证监会已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案件中借用他人证券账户和出借本人证券账户的主体(以下统称涉案主体), 本公司将采取为期 6 个月的限制新开证券账户措施,具体起止时间以本公司自律管理措施通知书为准。限制新开户措施期满后的12个月内,涉案主体申请新开证券账户的,须至证券公司临柜办理。证券公司应严格审核,审慎开户”,陈旭光称。

  厉健表示,虽然《通知》是2018年6月15日起施行,但《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证券账户管理规则》是2014年修订施行的,因此,如果被认定出借本人证券账户,中登公司可以适用相关规则和通知作出处理。

  获利资金去向何方?

  尽管黄晓明声明中诚恳致歉,但并未透露其通过操纵案获利资金的去向。

  那么获利资金应该去向何方呢?

  按照证监会出具的处罚书,依据《证券法》第二百零三条的规定,证监会决定没收高勇违法所得8.9亿元,并处以罚款8.9亿元。也就是说,违法所得的部分应有证监会没收处理。

  目前,证监会已经认定黄晓明等14人个人账户关于“精华制药”获利8.97亿元,系操纵股价所得,而操纵市场是《证券法》所禁止的法律行为,黄晓明等人的股票账户收益系违法所得,黄晓明等人的收益当然不能获得法律保护。

  臧小丽分析称,“证监会已经对高勇采取没收违法所得,并且采取违法所得一倍的罚单,合计近18亿元。这近18亿罚单,高勇后续可能会找黄某明等股票账户持有人去分担,至少这些账户持有人已经获得的收益应该会吐出来。如果他们对证监会18亿元罚单的分担协商不出结果的话,可能会引发其他诉讼。”

  我国《合同法》第58条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据此,臧小丽认为,虽然黄某明等人不是操纵市场行为责任人,但是这些人的股票账户内通过操纵股价获得的收益,肯定是不能继续享有的。臧小丽建议,黄晓明作为公众人物,应该主动把股票账户内的收益交出来。违法行为没参与、不知情,尚且可以理解,但是任何人不能通过违法行为获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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