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7年12月,刘先生在房山区周口店地区农村合作基金会办理了北京市农村合作基金会活期股金证,截至1998年9月9日他的股金证账面余额为24万余元。 1999年10月,周口店地区农村合作基金会并入了房山区周口店农村信用合作社,但既未退还刘先生股金,也未为他更换新存单和存折。 2006年,该农村信用合作社更名为北京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周口店支行,并在后来并入农商行燕房支行。 2009年7月,当刘先生带着活期股金证到农商行燕房支行取钱时,银行称这笔金额已在当年的整合中被核算抵消,拒绝为他兑付。刘先生无奈起诉到法院,要求银行支付本金及利息共26万余元。 被告银行称,刘先生提供的股金证,只能证明他与农村合作基金会有法律关系,不能证明他们与刘先生存在债权债务关系,因此他们没有义务支付刘先生的钱款。 法院经过审理,认定刘先生的请求合法有理,判决银行败诉,须给付刘先生存款本金及利息26万余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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