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游客到外地旅游期间,持银行卡从ATM机上取钱,惨遭犯罪分子盗码,被盗取3万多元。这名游客回京后将发卡银行告上了法庭要求赔偿损失。今天记者从东城法院获悉,这起储蓄存款合同纠纷案件的原告一审败诉,发卡银行不承担赔偿责任。 原告李某在云南丽江旅游期间,使用在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某支行办理的理财储蓄卡,分别在工商银行、建设银行、农业银行的ATM机上取款3次。最后一次取款时,李某忽然发现储蓄卡上的余额仅剩十几元,经过查询银行得知,该卡在2009年6月6日当天被他人从广西省南宁市农信社和交通银行ATM机取款16次,共盗取30986元。
李某回到北京,将开户银行即本案被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兑付原告的存款本金及利息共计33373.69元,并赔偿损失6000元。 在庭审中,被告方认为,由于李某是在另外几家银行的ATM机上被盗取的储蓄卡信息,而非在被告银行ATM机上被盗取的,被告没有也不可能履行监管他家银行ATM机的安全保障义务。即使有责任,也应当由取款银行承担责任。 最终,法院驳回了原告李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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